無故辭退員工雙倍賠償
勞動者嚴重違法規章制度,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員工。而員工被用人單位無故辭退,他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若協商不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等。下面請看小編帶來的無故辭退員工雙倍賠償!
無故辭退員工雙倍賠償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說辭就可以辭。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企業方面不簽訂勞動合同,員工被無故辭退該怎么辦?員工可以通過工作證、工作服等相關物件證明,也可以通過銀行賬戶的`工資打款記錄等作為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提醒:勞動者應提高對勞動合同的重視,注意相關證據的保存,學會通過正當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無故辭退維權途徑
維權途徑之一: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維權途徑之二:調解。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維權途徑之三: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維權途徑之四:訴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維權途徑之六:信訪。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相關知識:
經濟補償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計算經濟補償時,以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或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數,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就必須理解“工資”的含義。
試用期公司無故辭退員工怎么辦?
《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是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試用期的員工的勞動合同。言外之意,用人單位與試用期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不能依據第40條第3項(即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依據第41條的規定(即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試用期員工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6種和第40條規定的2種情形共8種情形之一,否則就是違法的。案例中公司敗訴的原因就在于把辭退試用期的員工想象得過于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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