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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防范點
勞動人事爭議的風險是有的,我們得多加注意,下面小編為大家帶來了部分勞動人事爭議風險防范點,希望對大家有用。
風險點:試用期的職場新人也不能隨意“炒”
提示:有的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內,單位可以隨便讓勞動者走人,不需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甚至一些單位公然規定在試用期內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等,這些都違反了法律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只有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法律規定的原因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可能被裁決敗訴。
風險點:離職手續未辦完,勞動者工資應照發
提示:按照法律的規定,即便勞動者沒有按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手續,用人單位僅可以暫時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待辦理交接時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金以勞動者離開企業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再乘以其在單位的工作年限。
風險點:女職工產檢、產假期間的工資應照發
提示:依據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處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這三期內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屆滿而女職工尚處在三期內的,應順延至三期期滿。
風險點:勞動者雖自愿不繳社保,但算企業違法
提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繳納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強制性義務。即便員工寫了自愿不繳納社保的保證書也是違法的,用人單位也不能將其作為不繳納社保的理由。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風險點:客觀情況巨變,勞動合同可解除
提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后并非不可變更,法律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此外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有權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即勞動者不勝任工作崗位的要求;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勞動者在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被實際變更,即便沒有采用書面形式,但實際履行超過一個月,則這種變更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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