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有多少
在勞動實踐中,解除勞動合同有依法解除與違法解除兩種,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依據解除的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與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兩種情形,那么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有多少?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一、合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有多少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工傷治療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時,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經濟補償金法定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企業經濟性裁員的后續工作有哪些
1、清償社會保險欠繳的數額。
企業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繳清欠繳的失業、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費,支付拖欠被裁減人員的工資和參加醫療保險前發生的醫療費等,以貨幣形式及時支付并結清。
2、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社會保險和人事檔案的轉移手續。
企業應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到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被裁減人員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的審核手續。被裁減人員持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勞動保障經辦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3、社會保險接續手續辦理。
企業應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尚未重新就業的被裁減人員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手續,繳費年限前后合并計算。
四、勞動者辭職需交違約金的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從單位辭職提前30天書面告知即可。勞動者要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僅兩種情況要交違約金。
一是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是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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