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2014關于產假的國家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七條第五款規定:“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下面就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
廣東產假規定2014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小編溫馨提示
1、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2、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3、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4、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5、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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