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市產假最新規定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那么天津產假可以享有多少天呢?天津市的產假規定如何?大家是否清楚呢?下面中國人才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是2017天津市產假最新規定,快來了解吧~
2017天津市產假最新規定
根據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新修訂的《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因此,天津市陪產假為:7天。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可以延長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職工產假為:128天。
2017年產假福利規定
1、孕期安排。《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2、產假時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8 天,其中產前休假15 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 天。”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調整了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產假待遇。
3、流產產假。《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具體時間可以根據各地各行業的規定或由所在單位酌情考慮。
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安排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情況分別確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女職工可以延長3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職工產假為:128天
拓展閱讀
天津市再婚夫妻生育政策
2016年1月14日召開的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標志著國家全面兩孩政策的配套規定在本市正式實施。
根據新《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再婚夫妻生育二孩需要滿足下列條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子女經醫學鑒定為病殘兒,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只生育一個子女,婚后生育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夫妻,再婚前合計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婚后沒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條 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夫妻任意一方戶籍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