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補償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公司裁員,關于辭退員工的賠償金是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這關于我們的權益問題,快來了解吧~
1.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2.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 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具體算法:
月應納稅所得額=(經濟補償金收入-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3)÷工作年限(12年封頂) -可稅前扣除金額(四金)月繳納個稅=月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
繳納個稅總額=月繳納個稅×工作年限(12年封頂)稅后實得=稅前補償金-繳納個稅總額
舉例一:
北京員工A在某公司工作4年,離職時取得經濟補償金30,000元。北京2010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8,444元,員工A取得的經濟補償金并未超出當地平均工資的三倍( 145,332元),故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舉例二:
北京員工B在某外企工作7年,離職前月薪為25,000元。離職時取得經濟補償金200,000元。該員工每月繳納四金為2688元。
1. 月應納稅額=(200000-145332)/7-2688=51212. 月繳納個稅=5121*20%-375=649
3. 納稅總計=649*7=4545
4. 稅后實得=200000-4545=19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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