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用人單位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實際上是對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勞動貢獻積累的一種補償,也是補償勞動者因失去就業崗位所遭受的經濟損失。那么哪些情形下,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呢?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1至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賠償金怎么算?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具體情形如下:
(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
(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
(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其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
(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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