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責任
導語: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以下是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任,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約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
保護中的法律責任,是經營者違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規定的義務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約定的義務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是促使經營者依法履行義務,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從而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的責任。
經營者侵犯消費者包括知情權在內的權益,有時同時侵犯了法律保護的多種多層社會關系,有時是交叉的,有時是重合的,有它的復雜性。在處理中,要慎重區分是違背了私法還是觸犯了公法,根據不同情況,明確違反義務者的法律責任。
(一)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民事責任是指經營者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或者其與消費者約定的義務,侵犯消費者的民事權利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民事責任一般發生在商品或服務的交易過程中。 在交易的整個過程中,先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即經營者不讓消費者知曉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受利益趨動詐騙消費者購買、使用有瑕庇的商品,接受不合格的服務。經營者侵犯了消費者兩種或多種民事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如若消費者單訴侵犯知情權,并已構成侵權的,可按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判決商家賠禮道歉等; 如若消費者以經營者侵犯知情權,即以欺詐的手段致使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不合格服務并主張經濟利益,應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 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的規定進行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對經營者侵犯消費者知情權、欺騙消費者的懲罰性規定,適用時要慎重,正確把握經營者欺詐行為的有無。具體適用上,可根據1996年3月15日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第三條中的13種規定去衡量,符合的即可認定有欺詐行為。
(二)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政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行政責任是行政責任在消費領域的具體體現,嚴格地說,它既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職責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包括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保護消費者的行政管理法規定義務,違法經營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但后者無疑是其中最主要的部分。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往往也違反了國家的行政管理法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對于經營者違法經營的行政責任,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衛生法》、《廣告法》等,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断M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應承擔行政責任有九種情形。一旦經營者實施了上述違法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有關行政機關有權依法給與行政處罰。經營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刑事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刑事責任主要是經營者違反消費領域的刑事法律規定,構成犯罪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于經營者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情形及責任形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作系統的規定,而僅僅是在個別條文中有所提及。追究經營者的刑事責任依據的是《刑法》。目前我國《刑法》規定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犯罪主要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生產、銷售不衛生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產、銷售劣質醫用器材罪,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虛假廣告罪等,對觸犯刑法的可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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