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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盜竊罪量刑標準如何規定
導語:盜竊罪是常見的犯罪類型,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懲處規定,廣東省是如何規定的呢?以下是有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廣東盜竊罪立案標準
(1998年5月2日粵高法發〔1998〕11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檢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法發(1998)3號〕(下簡稱“規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發。該“規定”確定了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三個量刑檔次的數額起點標準,并同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確定本地區執行上述三個數額的標準。根據我省各地經濟發展的情況,經研究,對我省執行“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我省執行上述三個數額的標準分三類地區、三個檔次掌握:
(一)一類地區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等七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二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是惠州、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潮州、揭陽、汕尾等八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一萬五千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九萬元以上。
(三)三類地區是河源、云浮、陽江、清遠、梅州、韶關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八萬元以上。
(四)鐵路運輸法院辦理屬地廣東的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參照一類地區的標準掌握。
二、考慮到對盜竊案件的處理有一個銜接過程,因此,對接到本通知前已按原省公、檢、法三家所定盜竊數額較大標準起訴到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定罪的起點標準可仍按原來的標準掌握,處以較輕的刑罰。
以上通知,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盜竊案件量刑標準
1.構成盜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或者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超過數額較大起點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6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4500元,三類地區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2)超過數額巨大起點未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一類地區每增加10000元,二類地區每增加7500元,三類地區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3)超過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根據超過的數額,可相應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①每增加盜竊一次;
②入戶盜竊;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產損失的;
(2)盜竊生產資料,影響生產的;
(3)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4)為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
(5)盜竊財物無法繳回的。
4.盜竊近親屬財物,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處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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