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
《勞動合同法》約定違約金只有2種情形,即保密協議和培訓期,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均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以下內容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文章內容僅供參考,想要知道更多的資訊,請多多留意CN人才網!
一、用人單位提供培訓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二、用人單位需要員工保密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總之,除了上述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約定違約金之外,勞動合同中其他任何約定違約金的條款都是違法的,勞動者應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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