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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網絡侵權行為怎么辦
導語:習主持召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并發表重要講話,我國有7億網民,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數字,也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新常態要有新動力,互聯網在這方面可以大有作為。但網絡的虛假信息和侵權行為卻常有發生,遭遇網絡侵權行為怎么辦??以下是由CN人才網搜集整理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一、什么是網絡侵權
網絡侵權,顧名思義,是指在網絡環境下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將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獨立功能的多個計算機系統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連接起來以功能完善的網絡軟件(即網絡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及網絡操作系統等,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絡侵權行為與傳統侵權行為在本質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人損害行為。
二、網絡侵權的類型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侵害人格權。主要表現為:
1.盜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權;
2.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權;
3.發表攻擊、誹謗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譽權;
4.非法侵人他人電腦、非法截取他人傳輸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個人信息、大量發送垃圾郵件,侵害隱私權。日益發達的網絡在一定程度上對于社會不文明、不道德現象起到了譴責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規范約束,人肉搜索行為是否合法?網絡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侵權責任法》首次規定網絡侵權責任。該規定其后還明確,網絡用戶、網絡服務商利用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規定處理原則,填補了網絡侵犯他人名譽權行為的空白。典型案例:前不久,一個鄭州警方掃黃的帖子在網上流傳,在網絡盛行的時代,公眾合法權利如何保護?網絡作為傳播媒介該如何監管?眾所周知,本案中視頻和照片涉及隱私權,網友在明知的情況下仍公開發布,網站對此知情卻不采取任何措施。
對于此種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網友和網站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是侵害財產利益。基于網絡活動的便捷性和商務性,通過網絡侵害財產利益的情形較為常見,如竊取他人網絡銀行賬戶中的資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網絡虛擬財產,如竊取他人網絡游戲裝備、虛擬貨幣等。
(三)是侵害知識產權。主要表現為侵犯他人著作權與商標權:
1.侵犯著作權。如擅自將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化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等。
2.侵犯商標權。如在網站上使用他人商標,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該網站為商標權人的網站,惡意搶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相類似的域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遭遇網絡侵權行為怎么辦
(一)、聯系網絡用戶,要求其刪除信息
網絡侵權,自然首先是有網絡用戶發起,網絡用戶就是網絡侵權的始作俑者,毫無疑問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在遭遇網絡侵權時,直接與發布信息的網絡用戶交涉是保障權益的第一步,要求其刪除信息,防止不當信息進一步傳播,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在網絡侵權中,網絡用戶發布信息往往需要用戶名,所以被侵權人可以在網絡上留言,告知其事態的嚴重性,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發布不當的網絡信息需要承擔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規定了侵權人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侵權人可能需要承擔罰款,甚至拘留。若達到刑法第246條及信息網絡誹謗的司法解釋中誹謗罪的認定標準,若提起刑事訴訟,侵權人甚至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
所以誠如高曉松所言,法律并非兒戲,將侵權人可能承擔的責任告知網絡用戶,侵權人可能將信息刪除,不當信息從根源上消除。
(二)、告知網絡服務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網絡世界屬于虛擬世界,網絡實名制尚未落實,在不知對方真實身份的情形下,對方有恃無恐,然而,權益被侵害者不必為此懊惱,在無法聯絡網絡用戶時或者網絡用戶根本不予理睬時,受害人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告知其相關信息,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不當信息的傳播。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第3款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所以,被侵權人完全可以聯系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同時,被侵權人應采取適當方式告知,并保留證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必須滿足相關條件,人民法院才能認定為通知有效,首先,被侵權人需要以書面形式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的通知,其次,通知應當包括三項內容,其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其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其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主張免除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采取強制措施
網絡用戶與網絡服務提供商能夠及時采取措施防止被侵權人損害進一步擴大自然是皆大歡喜,然而,這只是一種理想狀態,在網絡用戶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首先,在管轄法院選擇上,根據《信息網絡侵權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在被告人的選擇上,若是僅由網絡用戶造成損失,應以網絡用戶為被告,若發生《侵權責任法》第36條第2款及第3款所規定的情形,被侵權人可選擇起訴網絡用戶,也可選擇起訴網絡服務提供者,在單獨起訴其中一方時,其可以請求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再次,在請求內容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網絡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0條和第22條的規定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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