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專利侵權行為
導語:在現代,專利一般是由政府機關或者代表若干國家的區域性組織根據申請而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記載了發明創造的內容,并且在一定時期內產生這樣一種法律狀態,即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在一般情況下他人只有經專利權人許可才能予以實施。以下是由CN人才網收集整理的關于專利侵權行為的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李鬼泛濫,李逵怎辦)
什么是專利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三種:
第一: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征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并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于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后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并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人們通常會把"專利”和“專利申請”兩個概念混淆使用,比如有些人在其專利申請尚未授權的時候即聲稱自己有專利。其實,專利申請在獲得授權前,只能稱為專利申請,如果其能最終獲得授權,則可以稱為專利并對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擁有獨占實施權,如果其最終未能獲得專利授權,則永遠沒有成為專利的機會了,也就是說,他雖然遞交了專利申請,但并未就其所請求保護的技術范圍獲得獨占實施權。很明顯,這兩個概念所代表的兩種結果之間的差距是巨大的。
這里,專利前兩個意思雖然意義不同,但都是無形的,第三個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質。“專利”這個詞語可以僅僅指其中一個意思,或者包含兩個以上的意思,具體情況必須聯系上下文來看。對“專利”這一概念,生活中人們一般籠統地認為: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由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并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制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
什么是專利侵權行為
1、未經許可制造專利產品的行為;
2、故意使用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銷售、許諾銷售未經許可的專利產品的行為;
4、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5、進口專利產品或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得的產品的行為;
6、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7、冒充專利的行為。
專利侵權行為分為直接侵權行為和間接侵權行為兩類。
直接侵權行為。這是指直接由行為人實施的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其表現形式包括: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使用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許諾銷售發明、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
間接侵權行為。這是指行為人本身的行為并不直接構成對專利權的侵害,但實施了誘導、慫恿、教唆、幫助他人侵害專利權的行為。間接侵權行為通常是為直接侵權行為制造條件,常見的表現形式有:行為人銷售專利產品的零部件、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產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實施專利方法的機械設備;行為人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委托,擅自轉讓其專利技術的行為等。
專利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構成專利侵權行為的要件包括兩個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其中,形式要件主要有:
1)實施行為所涉及的是一項有效的中國專利;
2)實施行為必須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3)實施行為必須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對于行為人是否具有主觀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是,可以作為衡量其情節輕重的依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實質要件,也就是技術條件,實質實施行為是否屬于專利的保護范圍。如果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屬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那么該行為人就構成了專利侵權。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1)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全部相同,則構成侵權;2)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多于專利的技術特征,也構成侵權;3)行為人所涉及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有相同的,有相異的,但是,相異的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技術特征是等效的,仍構成侵權;否則,不構成侵權。這里技術特征等效,是指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你那能夠推斷出某兩種技術特征彼此替換后,所產生的效果相同。
專利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行政責任
對專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有權責令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行為、責令改正、罰款等,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還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民事責任
1、停止侵權 ,是指專利侵權行為人應當根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實施的專利侵權行為。
2、賠償損失。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專利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
3、消除影響。 在侵權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給專利產品在市場上的商譽造成損害時,侵權行為人就應當采用適當的方式承擔消除影響的法律責任,承認自己的侵權行為,以達到消除對專利產品造成的不良影響。
刑事責任
依照專利法和刑法的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應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不屬于專利侵權的情況
《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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