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工傷如何認定與賠償?
勞動者的工傷如何認定與賠償?下面一起來看看~
【案例】
張某為某單位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傷致殘,其與單位領導就工傷賠償一事協商,但單位領導總是推托,詢問其應該如何請求賠償?
【法律解析】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傷害。從工傷發生到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大抵要經過三個步驟:首先申請工傷認定,其次申請傷殘等級鑒定,最后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工傷事故發生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用人單位不申請的,勞動者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勞動者個人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二、勞動能力鑒定
醫療期結束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鑒定,申請人可以是單位、受傷員工或受傷員工的家屬。勞動能力鑒定級別共有十級,其中第一級是最嚴重的,第十級是最輕的,這些在《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中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斷了一根手指,只要不是拇指,就屬于十級傷殘;再比如一只手完全喪失功能,就是五級傷殘。
三、工傷保險賠償
工傷保險賠償項目有: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輔助器具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等。根據受傷情況,確定賠償項目。雙方對此有爭議的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條鏈接】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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