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產假、流產假有多少天
最新規定的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是多少天?流產假又是多少天呢?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一、關于產假和流產假的相關規定:
(一)根據2015年12月27日修正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條 婦女懷孕、生育和哺乳期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勞動保護并可以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二)根據2012年4月18日公布實施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規定: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三)根據2016年3月31日修正實施的《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后,按照下列規定休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機構批準摘取宮內節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輸卵管結扎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結扎的產假順延;
(四)施行輸精管結扎的,休假15天;
(五)經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準,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30天;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補救手術,懷孕不滿4個月的,休假15天;懷孕4個月以上的,休假42天。
(四)根據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職工生育保險辦法》(云政辦發[2011]121號印發)第十三條第六款規定:懷孕滿7個月以上流產時按正常產假休假。
二、關于產假和流產假的政策解讀
綜合上述法律、法規、條例、規章的相關規定:
云南省內產假或者流產假的休假自2016年3月31日起(包含3月31日仍未完成休假的)執行新規定:
女職工產假158天(難產或者多胞胎相應延長),流產假最短的15天最長的天數與產假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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