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經濟性裁員怎么辦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裁剪20人以上或者裁剪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裁員的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
法定程序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第二十七條 本條中的“法定整頓期間”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入的整頓期間。“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報告”僅指說明情況,無批準的含義。“優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決方法
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需要依法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說,如果員工不幸淪為被裁減人員的行列,企業是需要向員工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者認為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程序條件以及經濟補償等因素與公司發生爭議的,可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口頭或書面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溫馨提醒
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熊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撫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被裁減的人員優先錄用,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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