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不一樣?
許多剛剛畢業的學生都在忙著找工作和實習。但很多同學對于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并不十分了解,有的甚至覺得沒什么不一樣。
其實,這三者之間存在很大差別。同學們在上崗前明晰三者間的區別,才可以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這三個名詞之間的不同你清楚嗎?
實習期:實習期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參加社會實踐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工作適應能力的一段時期;另一種是想達到某種實戰效果或技能,通過實踐和學習這個階段,達成預期目的的一段時期(各種技能實習較為常見,例如記者、駕駛員、維修員、飛行員等)。
見習期:見習期制度即用人單位對剛剛接收來的畢業生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考察和了解,進而在思想、業務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使畢業生盡快適應工作需要的制度。見習期一般為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人事制度框架下,對應屆畢業生的考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是在勞動合同履行初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實習期、見習期、試用期受不受勞動法保護?
實習期:在校生尚不具備勞動者的特定身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合同關系,因此不受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在實習期間,實習生和實習單位之間發生糾紛的`可以適用雇傭關系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教育部、財政部在《中等職業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中對實習生的權利義務也做了一些規定,“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
見習期:見習期僅適用于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是以前高校分配的時候,學生經過學校的脫產教育后,分配到工作單位,先要見習一年,作為教育培訓的一部分;有時也適用于轉干考察。這是歷史條件下的特定產物,隨著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和社會用工的改革而逐漸消失(但仍未明確廢除)。
見習期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見習期滿向當地人事部門辦理轉正定級手續,核定定級工資。如見習期滿,達不到見習要求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資標準;表現特別不好的,可予以辭退,由學校重新分配
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總之,試用期與雙方是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密切相關,并涉及全體勞動者。
試用期內應維護自己哪些權益?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70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實習期、試用期和見習期區別很大,同學們要警惕就業陷阱并學會維權,謹慎規劃自己的職業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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