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產假還能休年假嗎?
休完產假還能休年假嗎?今天小編就為大家普及一下~
張女士是某公司員工。2015年,劉女士因懷孕生小孩休了98天產假。產假結束后,劉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0月,張女士申請休年假,公司認為她在2015年已休了98天產假,產后工作期間每天也有1小時的哺乳時間,不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張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10天年假的3倍工資,張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絕。張女士休過產假以后,還能再享受帶薪年休假嗎?
法律貼士
產假,是女職工產期前后的法定休假待遇,《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對此作了明確規定。帶薪年休假,是職工工作滿一定時間后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權利。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由此,產假和帶薪年休假之間不存在沖突,女職工可以同時享受產假和帶薪年休假。本案中該公司因為劉女士休過產假,在一年內拒絕她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特別提醒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這就是說,用人單位經職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職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間的工資已經正常發放的,用人單位只需再支付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200%就可以了。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區縣的人社部門投訴,由人社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人社部門除責令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如果拒不執行人社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人社部門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科普:上班族們的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指給符合休年假條件的職工每年一定天數的帶薪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法定的帶薪年休假。
一、年休假的計算方法及年假的國家規定:
年假的計算辦法: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新入職之前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的,在新用人單位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新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假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二、年休假與其他假期的關系: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于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四條的規定,職工不享受當年年休假只有五種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6條明確規定,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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