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班加點和工資報酬,這10個問題你一定要清楚
關于加班加點和工資報酬,這10個問題大家一定要清楚, 學會維護自己的權益。
一、什么是加班加點?
延長工作時間,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實際上,延長工作時間包括加班和加點兩種。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即加點),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二、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 =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300%法定節假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300%休息日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天數×200%休息日小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200%
平日延時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基數÷21.75÷8×小時數×150%。
三、用人單位能隨意決定加班工資基數嗎?
不能!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確定加班工資基數,應依據以下原則:
1、如果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已作出明確約定的,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計算加班工資。只要不存在勞動者被欺詐或者脅迫的情形,即使勞動者每月實際工資收入高于合同約定,也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來計算,最少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但沒有約定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如果勞動合同上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個工資項目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而不能以其中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3、如果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沒有明確,或者約定不明確,引發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最好的解決方法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集體合同或工資協商協議。
4、如果集體合同(工資協商協議)、勞動合同均沒有約定工資數額以及加班工資基數的,應當以勞動者本人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加班工資基數。在計算勞動者本人實際收入時,只要是勞動者在正常勞動時間內,在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取得的收入,均應當納入加班工資基數的計算范疇。但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加班工資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四、調休可以代替加班工資嗎?
針對通常情況而言,只有休息日(一般是周六日)的加班才是可以安排調休的(如果不能補休,就得給加班工資),延長時間的加班與法定休假日的加班,依然應當支付加班工資。
五、用人單位能要求員工無限制加班嗎?
不能。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六、用人單位能強迫員工加班嗎?
不能。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此外,超時加班加點和違法要求女職工加班加點,如要求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等情況也是不允許的。
七、任何情況下都能拒絕加班嗎?
不是。為公眾利益的需要,勞動法明確規定,單位在某些特殊情況延長工作時間可不受相關限制。
不可抗力因素: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公眾利益需要: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設備檢修保養: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國防緊急任務: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
八、雙休日出差能算加班嗎?
視情況而定。
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如果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而是處于休息狀態,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
九、出差補助能取代加班工資嗎?
不能。
出差補助,一般指單位員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費標準、市內交通費標準、伙食補貼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補助,其性質是經濟補償。加班工資的性質則是工資報酬。
當工作任務需要勞動者在雙休日出差時完成,用人單位既要給予經濟補償,也要支付加班工資。
十、如何追討加班費?
勞動者因證據不足導致追討加班費敗訴的,占加班費爭議案件總量的60%以上。這是江蘇省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院提供的最新數據。“口說無憑”,勞動者主張加班費,首先要學會舉證加班事實的存在。
對于加班事項的舉證,勞動者可以從加班前、加班中、加班后3個時間節點入手,搜集和保留證據:
一是加班前可以搜集的證據,比如單位領導用QQ通知加班,在內網上公布加班人員名單,單位張貼書面加班通知,寫有作息時間的規章制度、考勤制度等,都可以對其進行截屏、拍照或復制留存。
二是可以保留交接班記錄、領取材料記錄、工作流程記錄,加班時工作郵件或電話往來的一些記錄;注意對自己所做的工作內容進行記錄,將開會時間、地點、參加人數、會議內容記錄下來。
三是加班后,勞動者要爭取有同事出庭作證;要保留加班后向單位報銷出租車費及報銷理由的復印件,以及主張加班費時的錄音、qq聊天記錄等視聽材料。
“帶薪休假”這個詞,最早出現在1994年的《勞動法》里;8年前,也就是2008年開始實施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再一次重申了這一職工的基本合法權益。
1、誰都有帶薪年休假嗎?
帶薪年休假是符合條件的職工,每年都可以享受的一種福利待遇。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2、帶薪年休假可以休多少天?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如單位不讓職工休年假怎么辦?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公司不讓職工休年假,職工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4、辭職未休假能否要求補償?
在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按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假天數并支付工資報酬(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除外)。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5、帶薪年休假可以出售或轉讓嗎?
一般認為,帶薪休假不可以出賣、轉讓。
帶薪年休假不可轉讓,但休假職工可以替班。《勞動法》對替班沒有具體規定,自己的工作一般應由自己來干,但經單位領導同意,根據企業內部的規定,休假職工,可以頂崗、替班。可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頂替別人的工作,完成被頂替人崗位上的工作,不算被頂替人誤工,不給頂替人加班費。
6、農民工有帶薪年休假嗎?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農民工,是指在本地鄉鎮企業或者進入城鎮務工的農業戶口人員。所以,農民工也是職工,同樣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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