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必須知道的3個事項,缺一不可!
近幾年來,有關工傷的案件越來越多,遇到到問題也各有不同。什么情形下才能認定為工傷呢?明明是工作受傷,為什么還要證明勞動關系呢?沒想到認定工傷還有時效,為什么有這么多法律規定啊?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工傷的概念及認定情形: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而發生的意外損傷。(這里的“意外”包括直接或間接引起;“損傷”包括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簡單理解為“一個關系:勞動關系;三個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工作原因。”。上述情形只是一般情況而言,對于特定情形讓我們通過以下簡單例子并結合法律規定來了解工傷認定的情形。(一大波小明即將來襲……)
例1:小明在A公司從事的工作為生產加工零件,小明在工作時由于對機械不熟,操作不當造成左手大拇指指節損傷。問:小明是否屬于工傷?
本例中,問題的關鍵在于小明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那么此責任是否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呢?在我國處理工傷事故過程中,實行的是工傷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在本起事故中小明雖有一定責任,但其行為并非主觀故意,且小明受傷時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因此,小明屬于工傷認定情形。
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例2:小明在A公司從事的工作為生產加工零件,小明在工作時,受到來自小花背后捅刀負傷。問:小明是否屬于工傷?
本例中,小明受傷雖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在受傷害時與工作內容無關,不符合法定的認定情形即“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因此,此情形下小明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注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注2: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對《工傷保險條例》有關條款釋義的函(勞社廳函[2006]497號)中指出: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是指受到的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因果關系。
例3:小明在A公司從事的工作為銷售,小明開車在去拜訪客戶的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為小明負次要責任。問:小明是否屬于工傷?
例4:小明在A公司從事的.工作為銷售,小明開車在去拜訪客戶的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認定為小明負主要責任。問:小明是否屬于工傷?
例3與例4中雖然不在工作場所,可是起因都為“因工外出”符合法定認定情形,但此處區別對待的是“事故責任”。因此,例4不屬于工傷認定情形。
注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注2:“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而“事故”包括交通事故。
例5:小明在A公司上班,但A公司位于樓層的3樓,A公司上班時間為早上8點——11點,小明由于客觀原因在8點15分時才跑向通往3樓的臺階,而此時小明在上臺階時意外絆倒摔成重傷。問:小明是否屬于工傷?
本例中,小明雖然超過上班時間才前往A公司,可該行為應屬于A公司內部考勤管理的范疇,與小明是否認定為工傷無關。且小明目的是為了到達A公司,其跑向通往3樓的臺階可視為其工作的一種預備狀態。因此,此情形屬于工傷認定的情形。
注1:《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注2:“預備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守衛工作。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注:但凡是與搶險救災性質類似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屬于維護國家利益和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為。)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十六條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如何認定勞動關系:
前面我們說到工傷認定存在一個關系即“勞動關系”,那么在生活中我們應如何區分呢?通過下面幾則例子來了解如何確認“勞動關系”。
例1:小明與A公司簽訂代駕協議,其協議內容為“A公司向小明提供代駕信息,小明提供代駕服務且A公司按每次收取代駕費的20%作為提供信息費用”。隨后,在一次代駕中,小明意外發生事故,交警隊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小明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問:小明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本例中,小明是按照A公司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A公司給付報酬。此關系明顯是承攬關系,與勞動關系的顯著區別在于小明與A公司沒有從屬關系,即小明可以自主的完成工作進度。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是在用人單位的管理、監督和指揮下提供勞動的。因此,小明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注:《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例2:小花臨時雇傭小明為其翻修家中圍墻,工期為5天,按天計算工資。在施工期間,小明意外受傷。問小明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
本例中,小花雇傭小明,由小明提供勞務,小花支付勞務報酬而發生的社會關系。此關系為個人之間形成的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顯著區別在于小明與小花同為自然人。而在勞動關系中,雙方的主體僅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此,小明無法申請工傷認定。
注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注2:勞務關系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沒有固定的格式及必備的條款。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合同法》。
上述兩則特例中可得知,在認定勞動關系時可從三個基本特征入手:1、主體(僅限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2、地位(當事人雙方系從屬關系),3、待遇(勞動者定期得到勞動報酬并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
三、申請工傷認定的步驟: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及時限:
主體:
1、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2、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及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工會組織。
時限:
1、對用人單位而言,申請時限一般為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特殊情況的,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2、對個人而言,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限為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的1年內。
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應當包括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結果實際發生之日。工傷事故發生時傷害結果尚未實際發生,工傷職工在傷害結果實際發生后一年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不屬于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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