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維護孕婦權益
每個職場準媽媽都會擔心懷孕了在用人單位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不被侵犯,那么,如何維護孕婦權益呢。又有哪些法律條文保護孕婦的權益呢?
1、保障孕婦的同等勞動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3條:“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2、保障孕婦在孕期不被無理辭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4條:“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保障孕婦在孕期從事適合的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59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61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4、保障孕婦不被無理扣工資。
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條:“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產假期,工資照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6條第3款:“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5、保障產婦生育后的假期。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第9條:“對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職場不合理】
1、招聘條件無理,如本崗位只限男性或已結扎女性,然而該崗位并沒有所謂的不適合女性的特點;
2、老板胡亂炒人,如以“你怎么能在項目最忙的時候懷孕?”“難道你生小孩的時候我替你干活嗎?”之類的借口將孕婦辭退;
3、工作條件惡劣,如讓八個月的孕婦每小時搬400塊磚進行100米折返跑,不許喝水,發現偷懶再罰20個青蛙跳;
4、無端降低待遇,如“你隔三差五去產檢,還是去當前臺吧,工資降7成,能不能重新上崗回來再說。”
5、產后休息不足,如只允許產婦一個月的假,過完月子就要回來上班,還不給哺乳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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