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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構成合同詐騙罪
怎樣才構成合同詐騙罪?下面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由此我們可分析出合同詐騙罪的構成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訂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盜竊、騙取、偽造、變造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書、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虛構不存在的基本事實;虛構不存在的合同標的,等等。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其表現形式主要是:隱瞞自己實際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實,隱瞞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圖;隱瞞合同中自己有義務告知對方的其他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詐騙與單位利用合同詐騙。下列幾種情形應屬于個人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
1、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合同詐騙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后,以實施合同詐騙犯罪為主要活動的,應認定為個人犯罪
2、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租賃給個人經營的企業,承租人利用企業名義詐騙的,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3、國有或者集體企業為個人提供營業執照,名為集體實為個人的企業,企業人員以企業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4、沒有資金、場地、從業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詐騙的,應以個人詐騙論。
5、被掛靠企業提供營業執照,而由掛靠人員自籌資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掛靠企業,實施合同詐騙,應認定為個人詐騙。
實踐中,“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而且,這兩點之中,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應當優先考慮”。
(四)、主觀要件
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實踐中,在本罪的主觀方面應注意到:間接故意和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
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較大,是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必要條件,即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所騙取的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其行為才能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的數額是否巨大、特別巨大,則是對合同詐騙犯罪分子判處較重刑罰的必要條件之一。
對合同詐騙“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刑法未作明確規定,目前也沒有明確司法解釋。各地在審理合同詐騙案件中,常遇到定罪量刑數額或者具體犯罪情節如何掌握的問題。
目前我省公、檢、法會同有關部門,經調查研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針對合同詐騙的犯罪數額、情節,提出如下意見:合同詐騙罪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為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數額巨大”為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5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數額較大”為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數額巨大”為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為 200萬元以上。
但是,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目前市場主體及整個社會的經濟條件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這個規定的意見是否與形勢發展的客觀現實相符合?因此,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應對合同詐騙罪的數額標準盡快作出明確、具體的司法解釋。此外,在作出解釋規定時還應將個人合同詐騙犯罪與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區別開來。
區別的原則是:個人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應低于單位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標準。
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對合同詐騙的數額,不能以合同標的數額來認定,而應以行為人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既遂)或希望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未遂)來認定。但合同標的數額的大小反映著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因此可以作為量刑情節加以考慮。
第二,對于合同詐騙犯罪的共犯,應當以行為人參與共同詐騙的數額來認定其詐騙數額,并結合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數額等情節,判處適當的刑罰。
第三,合同詐騙犯罪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是判處輕重刑罰的量刑情節,但不是唯一的量刑情節。犯罪數額未達到巨大的、特別巨大的程度,但有“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較重的刑罰。
第四,將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騙取的物品折算成貨幣數額時,應以詐騙行為實施時該物品所處的價格體系中的實際價格為折算依據,有國家指導價格的,以指導價格折算;無指導價格的,以同類產品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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