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不能證明員工與公司勞動關系?
員工離職了但是公司沒有正常付工資,離職的員工想要起訴原公司,但需要相關的證據,有些員工就想要了之前公司給自己繳納的社保信息,想要用它來證明勞動關系,那么社保能證明員工與公司勞動關系嗎?
【案情簡介】
近日,深圳市某法院開庭審理了轄區內的一家物業管理公司與職工黃某的勞動關系確認一案。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雙方為證明自己的觀點,都提交了相關的證據并展開激烈的辯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條件。黃某提交了《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清單》,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雖然物業管理公司為黃某購買了8個月的社會保險,但此證據不能直接證明其與黃某產生了勞動關系。從雙方提供的證據以及證人證言來看,物業管理公司確為申報物業管理企業三級資質而提供了黃某的技術證書,從而為了完成資質證書的申報幫黃某購買了社會保險,但雙方之間并未形成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沒有證據證明黃某為物業管理公司提供了勞動,黃某亦認可未為物業公司提供勞動。故法院駁回了黃某的上訴請求。
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實際用工作為勞動關系的建立標準,也就是說,只有實際用工,才會建立勞動關系,即使訂立了勞動合同,但未實際用工,也不能認定勞資雙方已建立勞動關系。大多數人都認為,有了社保繳費記錄就等于存在勞動關系,這個認識是錯誤的。在實踐中社保繳費記錄可作為一種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證據,但不是充分證據。最終還得審查是否存在實際的用工行為。
判斷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還應考慮幾個要素: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在現實的案例中,法院或仲裁院都可能會遇到掛靠社保、掛靠證件而產生的“勞動爭議”,因此,“用工標準”就成為了判斷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途徑。
【法律解讀】
社會保險能證明勞動關系。根據《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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