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
網絡購物的普及催生了快遞業務的快速發展,快遞員穿梭于城市鄉村,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方便。在快遞公司的快速發展的同時,快遞員的勞動保障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較好解決。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的確定則是快遞員勞動保障解決的根本、起始的問題。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關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 篇1
一、勞動關系的界定
勞動關系的界定是勞動法的起點性問題,但《勞動法》中卻沒有界定勞動關系。在《勞動合同法》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曾希望對勞動關系予以明確界定,從而明確《勞動合同法》的調整對象。但是最終通過的《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都刪除了上訴界定。
理論上一般認為,勞動關系的實質性特征或者說判斷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在于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具有依附性、從屬性或者隸屬性。
二、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快遞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實踐中,很多快遞員工作時自備交通工具,每天定時按規定到快遞公司領取其所負責區域的快遞并送達下去。報酬為沒送達一件快遞,公司支付若干元,但是一般沒有保底工資。雖然對于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爭議很大。快遞員事實上還是從屬于快遞公司,在工作時間、地點等方面均服從快遞公司的指揮和管理。就自備交通工具(實踐中多為電動自行車)的快遞員而言,每天按時到快遞公司處取件,標明快遞員服從快遞公司的指揮,在工作時間方面并沒有自主權。另一方面,快遞員一般負責特定區域的快遞送達,這一般也是快遞公司安排的結果,表明在工作地點上,快遞員服從快遞公司的安排。至于勞動報酬有無保底工資,是以計件還是以時間計算,只是工資報酬的計算方式,并不影響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快遞員與快遞公司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 篇2
網絡購物的普及催生了快遞業務的快速發展,快遞員穿梭于城市鄉村,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方便。在快遞公司的快速發展的同時,快遞員的勞動保障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較好解決。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的確定則是快遞員勞動保障解決的根本、起始的問題。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嗎?
一、快遞遇車禍,主張工傷賠償
2014年6月,張某按照要求自帶裝飾有“XX快遞”標識電動車一輛到某快遞公司,從事包裹快件的投遞、攬件工作。工作內容為,每天上午9點按規定到公司領取其所負責區域的快遞并送達下去,把客戶需要寄送的報裹快件收回來。報酬,投遞件為每送達一件快遞公司支付2元,收攬件則按價格比例提成,沒有保底工資。2014年9月16日,張某在送達快遞的途中被汽車撞傷,花費醫藥費86532元,傷殘評定為4級。張某向快遞公司主張支付醫藥費并給付工傷賠償,但快遞公司不同意,認為公司與快遞員之間是勞務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張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以張某與快遞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予受理。2015年3月16日,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認定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快遞公司支付醫藥費并給付工傷待遇。
二、勞務或勞動,各執一詞
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與快遞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快遞員張某每投送一件快遞公司支付2元,沒有保底工資,也就是張某完成了投遞任務才有報酬,沒完成則沒有,投送的快遞多則收入多,完成的少則收入少,這完全是由張某的工作量來決定的,尤其是在張某是自備交通工具完成工作任務的情況下更為明顯。從工作時間來看,張某只要在一定時間內把快遞件投送到相應地點即可,其自主、自由程度較大,快遞公司對其支配力、管理較小,其人身依附性、從屬性不明顯。所以,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關系符合是民事關系中的承攬關系特點,構成承攬合同屬勞務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本案中,即便張某自備電動車輛作為包裹投遞的勞動工具,沒有保底工資,按投遞數量計件取酬,多勞多得,不勞不得,但快遞員是以快遞公司的名義投遞、攬收包裹,事實上是從屬于快遞公司的,而且在投送業務中的工作地點、時間、服務要求等方面均服從于快遞公司的指揮安排,快遞員是不能自主決定變更的,所以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是勞動關系。
三、司法裁判,成立勞動關系
法院認為,判斷勞動關系的關鍵在于認定主體雙方是否具有從屬關系,即雇工是否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下勞動。具體表現在于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等是否由雇主單方決定,付出勞動一方是否服從接受勞動一方管理。報酬的支付方式不是確定勞動關系的標準,是否自備勞動工具只是認定勞動關系的的一個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結合案件事實,張某的工作時間由快遞公司決定,負責送達的區域(即工作的地點)也由快遞公司決定,同時,張某按公司規定的方式方法完成送達工作,可以認定張某是在指揮監督下工作,即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從屬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張某和快遞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張某快遞投送和攬件工作受快遞公司管理,且快遞投送攬收工作也是快遞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綜上,判決認定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四、承攬關系和勞動關系辨析
快遞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很多快遞員工作時自備交通工具作為勞動工具,每天按時到規定的地點領取包裹快件并按地址投送下去,報酬沒有保底工資,多以投送件數計算,體現多投多得的計酬原則,對此種情形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意見存在分歧。
勞動關系的'確定是勞動者享受勞動法律保障的前提條件和起點問題,但在目前的勞動法律中卻沒有確定、辨識、界定的標準,給勞動法律實施帶來混亂。法學理論上一般認為,勞動關系的實質特征或者說是判斷勞動關系的根本標志是:“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具有依附性、從屬性或者隸屬性。實務中則多以《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 12號)的規定作為判斷參照。
勞動關系的主要內容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本案中,快遞公司主張的是承攬關系,不是勞動關系。承攬關系成立,則張某與快遞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張某的損失只能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獲得賠償,要求工傷待遇就無從談起。這就要分辨承攬關系和勞動關系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
民法中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法律關系。承攬關系與勞動關系分辨的關鍵在于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從屬關系,即“勞動者”是否在“用人單位”的指揮、監督下勞動工作,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規定。具體表現在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工作方式等是否由“用人單位”單方面決定,“勞動者”是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支配,在工作時間內是否處于“隨時待命”的狀態。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不是判斷勞動關系的標準,是否自帶勞動工具只是判斷勞動關系的一個方面,但不是主要方面。
快遞員自備電動車,每天按規定時間到快遞公司領取包裹快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投遞,表明快遞員服從快遞公司的指揮,在時間上沒有自主權,受快遞公司約束支配,勞動關系特點體現了用人單位既要“結果”,也要“過程”。而承攬關系中的勞務,承攬人只需要在一定時間期限內完成承攬任務,至于在這段時間內什么時間工作、什么時間休息,是否加班加點等等完全由承攬人自主決定,定作人要的是“結果”,“過程”不重要。快遞員一般負責一定區域的快件投遞,這一區域也是快遞公司安排決定的,表明在工作地點上快遞員是服從公司安排管理的,服從快遞公司服務規范,具備勞動關系構成的特征,他們快遞員與快遞公司之間構成勞動關系。至于報酬無底薪,是以計件工資還是以標準工資支付,只是工資報酬的計算方式,并不影響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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