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公司財務 公司扣工資 能要回工資嗎
你好,我原來是在一家面包店工作的,前兩天職務之便拿走了一個蛋糕沒付錢,后來晚上同事打電話問我,我就給錢了。現在辭職,老板說我是盜竊公司財務,結不結工資給我都可以!最后扣了我差不多一個月的工資,這樣有理嗎?公司扣工資,怎么能要回來?
勞動法相關規定:
1、通常情況下,企業沒有隨意扣工資的權力
1994年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1)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2)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3)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同時,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如果企業制定了合法的企業規章制度,可以依據規章制度扣工資
1995年原勞動部《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三點中指出:“《規定》第十五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1)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系,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這一補充規定承認了單位可以自行制訂規章制度(即條款中所稱的“廠規、廠紀”)來扣除員工工資的權利,但是前提是該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制訂。如何制定合法的規章制度,可參考專欄文章: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如何才能有法律效力?
3、公司扣工資,額度有限制
雖然單位有一定扣工資的處罰的權力,但所扣工資額度不能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如果扣除工資后,勞動者全勤所得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如果整月工資全部扣除,肯定是不對的。
4、可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要回工資
如果去協商,老板還是不發放工資,可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勞動仲裁,對于勞動者,勞動仲裁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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