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女性懷孕生育 維權關注4方面
“金豬寶寶”、“奧運寶寶”,加上近期避免被金融危機帶來的“裁員潮”席卷而催生的“危機寶寶”,職場女性在“升級”為母親的欣喜同時,也出現了許多與單位之間的紛擾,尤其在生育費用、工作崗位、休假時間、工資報酬四方面,涉及的糾紛較多。
生子 費用誰來掏
生育保險:即使不上班 也能有錢用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法官 喬學慧
案件:張麗是北京某國有企業職工,單位為其繳納了工傷、醫療、養老、失業保險,沒有為其參加生育保險。2008年7月,張麗產子,在醫院花費5280元。因單位未給她參加生育保險,張麗起訴單位,要求為其報銷生育所產生的費用。
本案中,張麗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應在限額內由生育保險予以報銷。除外,張麗還可以依據《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張麗所在的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用,就應該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其支付相關費用。
說法:
常住戶口女職工享受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國家專門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一定保障而設立的一種保險,通過向生育的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恢復生育婦女的健康,幫助她們即使不上班工作,也能有錢用,而且單位給報銷一定的費用。
《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應當為與之形成勞動關系且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職工繳納生育保險。企業未按照本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由企業按照本規定的標準支付。同時規定“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包括: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用、計劃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其他費用。”
非京戶口女性生育費用走醫保
目前,非本市戶口職工的生育待遇還不在《北京市生育保險條例》的適用范圍內。非本市戶口職工的生育待遇,可以由醫療保險解決,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由基本醫;鸢匆幎ㄖЦ;沒有參加基本醫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其產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產假工資按《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中對產假工資的規定執行。
懷孕 單位不能“炒”
勞動合同約定不得規避法律
北京市豐臺區法院法官 喬學慧
案件:王英2008年1月到北京某私營企業工作。雙方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王英不得懷孕生育,否則企業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2008年8月,王英懷孕,公司將其辭退。王英隨即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為其補繳試用期的社會保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支持了王英。公司不服起訴至法院。
說法:
對“三期”女職工不得“炒魷魚”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秼D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在王英懷孕期間,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即使合同到期,如果王英尚在孕期、產期或哺乳期的,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而要延至以上三期結束為止。
婦女生育權利保護有強制性規定
婦女生育不僅僅是家庭和個人的事情,所以國家立法對婦女生育涉及的權利保護做了強制性規定。同時,社會保險也是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非工資成本,具有強制保險性質。企業不得通過和職工約定的'方式,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本案中,該企業以合同約定為由,試圖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企業不得因王英懷孕解除勞動合同,且須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孕產婦休假時間
享有產檢時間、產假、哺乳時間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 沈丹丹
案件:安女士是某公司的業務員,因為生育小孩在2008年初休產假90天,但休假期間,公司沒有向其支付工資,同時,因為公司沒有為安女士繳納生育保險,安女士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也不能報銷。因此,安女士與公司發生糾紛。經過調解,單位同意了安女士的要求。
說法:
因休假待遇與單位爭議最常見
女職工因孕產期的工資和休假待遇,與單位產生爭議在涉及女職工權益類案件中,是最為常見的。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享有90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
工資報酬應保障
調整崗位報酬應符合法律規定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法官 沈丹丹
案件:某軟件公司職員楊小姐懷孕后,公司對其績效考核工資核減了一千多元,理由是楊小姐的績效考核成績不及格。楊小姐為索要工資差額,將公司訴至法院。法院查明,該軟件公司對楊小姐的績效考核沒有合法依據,減少績效工資缺乏必要的事實基礎。
說法:
變更工作崗位須協商一致
在特定工作崗位上的女職工懷孕后,可能會面臨一定困難!杜毠趧颖Wo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被安排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在醫務部門開具證明的情況下,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從事其他勞動。一些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后,便單方變更其工作崗位,并因此減少了工資報酬。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是為照顧女職工進行的崗位調整,也必須遵從協商一致的原則,并考慮女職工的特殊身體狀況;如果是因為女職工確實不能勝任原工作,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工資報酬變更的,則需要有完備的管理制度來支撐。【職場女性懷孕生育 維權關注4方面】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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