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九年未休假 起訴單位獲賠償
鞏義市楊先生在一個公司工作了九年,但卻從未享受過節假日和休息日,且前四年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統籌保險手續。在勞動合同期滿之際,雙方就補償金問題產生糾紛,楊先生因此起訴至河南省鞏義市人民法院,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節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資、社會統籌保險損失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23.4萬余元。2013年12月3日,鞏義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案。
現年30歲的楊先生在2003年2月與河南新陽鋁業有限公司(化名)簽訂了一份期限為十年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楊先生的試用期為12個月,試用期期間月薪為300元。簽訂合同后,楊先生即按照合同約定到新陽鋁業公司從事高溫熔煉工作。但直到2007年7月,新陽鋁業有限公司改制為新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后,其才開始為楊先生辦理養老、失業、工傷等參保手續。之后,楊先生依然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每天八小時三班倒、沒有休息日、沒有節假日地工作。
2012年2月,距離合同期滿還有一年,楊先生開始向新陽鋁業公司的人事部門詢問有關補償金的事情,但沒想到被斷然否決了。多次協商無果后,楊先生在沒有辦理離職手續的情況下離開了工作單位。2012年5月,楊先生向鞏義市勞動仲裁委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裁決其與新陽鋁業公司之間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并由新陽鋁業公司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后因請求被駁回,楊先生起訴至鞏義市法院。
鞏義法院經審理查明:楊先生在離職前九個月的平均月工資為2530元,新陽鋁業公司已為其發放2011年5月至9月的高溫津貼1340元。
鞏義法院在查明事實后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原告楊先生與被告新陽鋁業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用工勞動合同書》中約定的試用期為12個月的內容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同時,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新陽鋁業有限公司存在未支付原告楊先生休息日和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沒有依法足額發放高溫津貼、在2003年至2007年期間沒有為楊先生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行為,故楊先生以此為由要求解除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節假日和休息日加班工資一項,楊先生主張其在被告新陽鋁業公司連續工作九年,沒有任何休息日和節假日,據此要求被告支付其九年的加班工資14萬余元。對此,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法院不予采納。同時,根據勞動部制定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之規定,因被告新陽鋁業公司對此未能提供有效證據,根據該案的實際情況,經核實計算,新陽鋁業公司應當支付楊先生兩年內的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2.9萬余元。
關于經濟補償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被告依法應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結合原告楊先生在新陽鋁業公司的.工作年限及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數額按9.5個月工資計算,為2.4萬余元。
關于社會統籌保險損失,楊先生訴請其用人單位向其支付四年的損失共計4.6萬余元,因欠繳或少繳統籌金將造成職工退休后相應待遇減少,而對退休前并無影響,現該項損失尚未發生,且此項訴訟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圍,楊先生可循行政途徑解決,故對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高溫津貼及實習期工資,法院依法判定新陽鋁業公司分別支付楊先生五個月的高溫津貼1500元及半年的實習期工資3780元。
綜上,鞏義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楊先生與被告河南新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于2012年5月2日解除;被告新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楊先生經濟補償金2.4萬余元,兩年的休息日、節假日加班工資2.9萬余元,高溫津貼及實習期工資共計5.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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