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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辭退管理制度

時間:2024-04-03 18:30:04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

  現如今,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么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員工辭退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1

  第一條為使醫院員工離職有所依據,工作不受影響,保持工作的穩定性與連續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醫院全體員工。

  第三條員工離職分為以下4種情形,即: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離開工作崗位。

  2、解聘: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因醫院不景氣而裁員。

  3、開除:嚴重違反院規院紀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

  3天以上(含3天)。

  第四條員工辭職應提前一個月(試用期內需提前10天)寫出書面申請,報人力資源部。

  第五條員工離職得到批準后,持《員工離職移交表》到各部門(單位)辦理移交手續,辦妥后再送到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六條移交手續包括工作移交和事務移交。

  1、工作移交: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保管及辦理的財務資料、業務資料、印章、證照等。

  2、事務移交: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使用的'辦公用品(耐用性)、通訊設備、器械、工具等。

  第七條移交工作需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八條離職員工辦理移交時,應由其直接上級指定接替人員接收,如無人可指定,暫由直接上級自行接收。

  第九條財務經理和采購經理及以上級別人員離職,要接受離職審計。其他員工離職需要審計的臨時決定。

  第十條離職員工所列《移交清單》應由直接上級詳加審查,不合之處,及時更正。如離職員工正式離職后再發現有財物、資料或對外的醫院應收款項有虧欠不清的,應由直接上級負責追索。

  第十一條各種離職手續辦妥后方可結算工資,凡是離職者,當期獎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條即辭即走者,扣除當月工資,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第十三條解聘者,結算正常工資。

  第十四條違紀開除者,按醫院規章制度處分或罰款后結算其正常工資。若有違法情節,則報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本院員工辦理跨部門或跨系統調動時,應進行移交。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制度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人員移交工作應親自辦理。若因調任或重病或其它特別原因而不能自辦理,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第十七條接受醫院出資脫產培訓(或教育)一次連續一個月以上的員工離職,應返還醫院所出的培訓或教育費用。在本院工作不滿一年而離職,則應全額返還;工作1—2年而離職,則應返還全部費用的50%;工作2年以上而離職,則不必返還。因違紀被開除而離職的員工亦照此辦理。若員工與醫院簽訂培訓(或教育)協議中有相關規定,則首先按協議中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掌握醫院核心技術、商業核心機密的員工未經董事會批準不得離職。否則要依法賠償由此給醫院造成的直接或間接損失,醫院在必要時會依法訴諸法律。

  第十九條本制度解釋與修改權歸人力資源部。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2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制定本院和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管理規定。

  二、本規定適用于醫院全體員工。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章規定執行。

  四、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分以下四種情形,即:

  1、辭職:因員工個人原因等自愿離開工作崗位。

  2、解聘: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或其它原因。

  3、開除:嚴重違反院紀院規或有違法犯罪行為。

  4、自動離職:員工無故曠工3天以上(含3天)。

  五、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員工提前三天通知本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六、本院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員工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七、本院和員工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一)工作交接: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保管及處理的'財務、業務資料、印章、證照等。

  (二)事務交接:指離職員工在原工作期間使用的辦公用品(耐用性)、器械、工具等。

  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依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辦理工作交接時,本院向員工支付。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3

  一、離職管理的目的

  為規范醫院日常管理,明確責任,理順程序,堵塞漏洞,確保醫院和員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結合具體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二、離職管理的適用范圍

  醫院全體員工,包括中高層管理人員。

  三、離職定義

  以任何方式辭職、辭退不再與醫院發生勞動關系或因事、因病離崗超過三個月的.員工均按離職對待。

  四、離職手續的辦理程序

  1、員工因故辭職或休長假必須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醫院提出申請,并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申請表》,按照表格要求辦理審批事項。審批完成后,將書面申請連同申請表一起返交人事部保存。

  2、員工辭職或長假申請得到批準后滿三個月(以離職申請中最后一個審批人簽字日期為起始日計算)及接到辭退通知之日起,必須在三日內開始辦理離職手續,七日內全部辦結,超過七日,超過部分按500元/日標準從其本人責任金和工資中予以扣除。超過15天不辦理交接和離職手續,醫院將派人或通過法律途徑上門解決,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所發生的交通費、差旅費、食宿費、人員工資等均由當事人全額承擔。

  3、辦理離職手續時首先從人事部領取《員工離職表》,然后按表格規定的內容和要求逐部門辦理交接、清結手續,其操作流程為:本部門——關聯部門——行政部——人事部——財務部——部門經理——總經理——財務部。

  4、本部門主要負責審定離職人員工作移交情況、業務銜接情況、物品及資料返還情況、日常考核結果、債權債務清結情況等;關聯部門主要負責審核離職人員與本部門在日常往來中有無未了事項、財物交接是否清楚等;后勤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審查離職人員公配物品是否交回,有無損壞或丟失現象,損失具體價值等;人事部主要核查離職人員辦公用品、設施交還與完好情況及文件、資料、相關證件等歸還情況、考勤考核情況、獎勵處罰情況、保密協議執行情況、其他與醫院相關的特殊事項等;財務部主要負責離職人員財務手續辦理情況、借款歸還情況、業務賬目清理情況等。

  5、各項手續完備后,經主管領導審核簽字,總經理批準,財務部即可按有關規定為離職者辦理財務清算手續。

  6、凡對外有經濟往來或在重要崗位擔任職務的人員,因其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財務部在發放薪資時必須留取一定額度(責任金全額及最后一個月工資)作為風險控制金,離職后三個月內若未發生新的問題,即可發放清結。試用期內入職不滿一月離職的,其風險控制金為實核薪資全額,發放時間必須控制在15天以后。

  7、特殊情況可由總經理根據具體情況例外酌情處理,不受本制度相關條款限制。

  五、責任劃分與違規處理

  各部門在審核時必須從嚴把關,細致入微,不允許出現任何疏失,否則責任部門將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核查完畢后,由部門經理出具結論并簽字認定。上一道環節未完成手續,下一道環節不得承接辦理,違反者由承接部門承擔責任。凡因工作失誤造成醫院利益或信譽受到損害者,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行政和管理責任。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醫院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辭職程序

  第二條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院長及院長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主管院長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醫院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醫院可出具辭職人員在醫院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離職談話

  第八條員工辭職時,該科室主任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醫院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醫院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科室主任共同簽字,并分存醫院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員工辭職時,人事科室主任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醫院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科室主任共同簽字,并分存醫院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醫院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醫院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盤;

  2、醫院的項目資料;

  3、醫院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醫院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醫院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醫院的財物。

  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醫院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醫院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醫院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醫院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醫院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醫院借款、罰金;

  2、員工對醫院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醫院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醫院脫離勞動關系,醫院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醫院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醫院院長批準頒行。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5

  有下列狀況之一者,依據公司用人部門主管或經理批準,報公司行政管理中心人力資源部核準予以馬上辭退,并不作任何補償。

  1、在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符合《勞動合同書》中條款須辭退的。

  3、嚴峻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4、因公司業務調整須減員的。

  5、不能勝任工作的。

  6、有偷竊客戶、公司或他人財物的'行為。

  7、謾罵或攻擊毆打客戶、訪客,工作看法惡劣。

  8、上班時間酗酒、賭博。

  9、羞辱、誹謗、毆打、恐嚇、威逼、危害上級、同事或相互吵架斗毆。

  10、賣淫或幫助、唆使賣淫。

  11、違反國家法律或治安條例的其他行為。

  12、有意不聽從上級指揮及合理指令,經多次警告無效。

  13、有意損壞公物或利用工作之便貪污、挪用公款。監守自盜、收受賄賂者。

  14、擅自對外發表有關公司及所管小區的污蔑性言論。

  15、有書寫匿名誣告信的。

  16、有嚴峻損害公司及所管客戶形象的行為,并造成后果的。

  17、多次違反公司制定的規章、守則等行為,并經多次警告懲罰仍不改過者。

  18、一月中無故曠工三天以上的。

  19、干脆造成客戶投訴三次,并經查實卻系該員工責任的。

  20、嚴峻失職,假公濟私,工作中出現責任事故,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6

  第一條 目的

  本著對員工負責、保障員工的基本權益,體現公司管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特對辭退員工的工作做出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所有員工。

  第三條 定義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部門經理可提出辭退建議:

  1.試用期未滿,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能力較差、表現不佳而不能保質完成工作任務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貪污腐化或有其他嚴重不良行為,對公司利益或聲譽造成損害的;

  4.對公司有嚴重的欺騙行為的;

  5.因觸犯法律而被拘留、勞教、逮捕或判刑的;

  6.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

  7.員工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公司內部又沒有適當崗位安排的;

  8.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公司內部又沒有適當崗位安排的;

  9.勞動態度差,工作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的;

  10.經過崗位適應性培訓后,上崗工作表現仍然較差的;

  11.泄漏商業或技術秘密,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12.其他情形。

  第四條 辭退員工的操作流程

  1.廠部生產部領班、組長;廠部(采購部、工程部、倉庫、品質部)主管;廠部生產部助理、廠部生產部經理;廠部廠長;辦公室職能部門(財務部、研發部、業務部)經理根據公司規定的辭退條件,實事求是地對照員工的現實能力、表現或某些特定的事實,提出辭退建議,填寫“員工辭退建議及評審報告單”(以下簡稱報告單);

  2.由廠部生產部領班、組長、助理填寫“報告單”的,由廠部生產部經理受理,廠部生廠部經理接到“報告單”后,調查了解相關情況,進行條件審查,如果符合辭退條件,簽署意見后報行政人事部;由廠部(采購部、工程部、倉庫、品管部)主管填寫“報告單”的,由廠部廠長受理、廠部廠長接到“報告單”后,調查了解相關情況,進行條件審查,如果符合辭退條件,簽署意見后報行政人事部;由辦公室職能部門經理填寫“報告單”的,職能部門經理簽署意見后直接報行政人事部;

  3.行政人事部接到“報告單”后,必須與擬辭退員工談話,了解擬辭退員工的'思想反應和意見,根據事實情況確認是否需要辭退。如確認需辭退的,行政人事部經理簽署辭退意見。如屬不應辭退的,與有關部門主管或者經理溝通后,協商安排工作;

  4.如果擬辭退員工為試用期員工,應將“報告單”直接送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在收到“報告單”后,需進行適當的調查和確認,與擬辭退員工談話,了解有關情況,如確認需要辭退的,簽署辭退意見。如屬不應辭退的,行政人事部與相關部門主管、經理進行溝通,協商解決辦法;

  5.所有的辭退建議必須經總經理確認核準。總經理批準辭退建議的,則由行政人事部通知相關部門。如果總經理未批準辭退的,則由行政人事部及相關部門與員工談話,并視情況對其工作崗位作適當的調整;

  6.由部門主管或者經理通知被辭退員工辦理辭退手續;

  7.完成以上流程的時限要求:

  ①廠部生產部經理、廠部廠長收到“報告單”后,在1個工作日內做出明確答復后上報公司行政人事部;

  ②行政人事部收到“報告單”后,在3個工作日內做出明確答復后上報公司總經理;

  ④公司總經理簽署意見后,行政人事部在1個工作日內協調解決問題。

  10.申訴

  擬辭退的員工有權按公司規定進行申訴,但不得擾亂正常秩序,不得擾亂公司領導的工作。

  第五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理辦法

  1.如果部門(單位)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的,經行政人事部查證后,提出對部門(單位)管理者的考核意見;

  2.符合公司規定的辭退條件,而部門(單位)管理者不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部門(單位)管理者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條 附則

  本管理辦法從公布之日起生效,以前的制度、規章、規定與本管理辦法有抵觸的,以本管理辦法為準,沒有抵觸的,繼續遵照執行。

  本規定由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后勤集團員工管理,規范集團員工辭退與辭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非在編員工的辭退與辭職管理。在編員工的辭退與辭職管理按照學校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集團各單位對于不符合崗位任職條件以及違反集團、本單位管理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員工有辭退的權力。集團各單位禁止錄用因違反集團、各單位管理規定、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辭退的員工。

  第四條 各單位員工有主動提出辭職的權力。

  第五條 各單位依據本制度制定相應工作細則,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三條 各單位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可以給予辭退:

  (1)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任職條件者。

  (2)經考核,達不到崗位工作標準要求,經調崗試用仍達不到崗位工作標準者。

  (3)全年工作績效考核出現3次以上(含3次)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4)一年內出現記過超過2次(含2次)者。

  (5)全年曠工累計超過3日(含3日)者。

  (6)因工作失誤造成單位、集團重大經濟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者。

  (7)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者。

  (8)各單位根據相關管理規定需要辭退者。

  第四條 各單位辭退員工時,必須依據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處理。

  第八條辭退員工工作由各單位負責人力資源管理工作的部門或工作人員負責。各單位必須明確本單位負責此項工作的工作人員,以及辭退員工的工作程序,并嚴格按照本單位規定的工作程序辦理員工辭退工作。

  1、嚴禁各單位的下屬部門或班組直接辭退員工。

  2、各單位按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和送達本人,被辭退員工應簽名、注明日期。

  3、應給予經濟補償的,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在與當事人協商的`基礎上,給予合理經濟補償。

  4、被辭退員工必須及時辦理各項辭退手續。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對本單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申訴;如對本單位調解不服的,可以向集團勞動爭議調解小組提出申訴;如對調解結果仍不服的,可以按照國家《勞動法》有關規定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

  第十條 被辭退員工無理取鬧或糾纏單位、集團領導并嚴重影響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提交學校保衛部門按照相關治安管理處罰制度處理。

  第十一條 員工辦完辭退手續后,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在1周內登記、匯總,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三章 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員工主動提出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本單位負責部門提出申請,填寫辭職申請書,經直接領導簽署意見,送交本單位負責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批準后,應及時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根據與該員工所簽訂勞動合同的約定,確定是否需向該員工收取經濟補償。

  第十五條 員工辦完辭職手續后,各單位相關工作人員應在1周內登記、匯總,并報集團人力資源部。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制度內容如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相抵觸時,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的擬定、修改、解釋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

  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員工辭退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崗位人力配置,進一步強化公司員工素質,更好的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使新進員工更快更好的融入公司工作環境,加強對員工的入職、辭退、離職等環節進行規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辭職管理

  第二條 辭職:公司員工根據個人意愿或因勞動合同期滿不愿意續簽合同而辭去工作的行為。員工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請、技術類員工辭職以一個項目為節點,待項目完成后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三條 辭職流程: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辭職申請單》,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核,并與本人溝通后簽署意見將辭職申請交主管人力資源的常務副總審批,對于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一個月。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力資源部索要《離職審批交接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六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力資源部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

  .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七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八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所在部門經理,提前15天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員工辭職申請單》,報主管人力資源的常務副總經理批準;待各項工作交接完畢,方可離開公司。

  第三章 辭退管理

  第九條 辭退:公司根據相關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或聘用協議,事先不必征得員工同意而單方面決定終止與員工的聘用關系的行為,包括結束試用、除名或開除、辭退等情況。

  第十條 公司因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或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2)連續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辦事不力、疏忽職守,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且事實情節重大,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不服從公司領導工作安排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

  (8)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私自將公司合同、文案、技術文檔、核心技術資料、業務機密等私自出售或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個人或公司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1)患有非本職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經醫療部門證實身體不適,不能勝任本職工作者;

  (12)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3)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2)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3)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14)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15)員工能力明顯不適應本職工作需求,在內部勞動力市場又找不到適當工作者;

  (16)參加崗位適應性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內部進行崗位調動后仍不合格者;

  (17)隱瞞個人婚姻狀況,簡歷造假者。

  第十一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運營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本公司按第十條 規定辭退員工時,單位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日通知當事人,并說明解聘理由,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連續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連續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連續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

  第十二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領導辦理簽證,再送人力資源部審核。

  第十三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工作移交手續,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第十四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向人力資源部提出申訴。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部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對員工的人事檔案進行整理。

  第十六條 本公司下屬各部門,發展或辭退員工,必須由用人部門提出申請和建議報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考核、審查,上報常務副總審核交由總經理辦公會審定批準方可執行。

  第十七條 員工未經公司批準而擅自離開崗位三天以上的行為將直接視為自動離職。辭職、辭退員工未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完離職手續者,原則上人力資源部亦會將其轉為自動離職。

  第四章 財務結算

  第十八條 離職人員的工資計算:

  1、離職人員當月工資=(崗位工資+績效工資×績效系數)÷當月實際天數×(實際出勤天數+應休息天數)+應補項目-應扣項目;

  2、離職人員在績效考核工資計算完以前離職的(一般為每月3日),考核系數為1;

  4、自動離職人員工資當月工資一律不予結算;

  5、辭職人員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離職的,需按合同要求賠償公司損失(合同一般約定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試用期員工無須提前通知);

  .

  6、公司勸退員工應提前30天通知(合同特別約定的按合同辦理);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公司無須提前通知,并不給予工資以外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

  7、如若員工無任何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因業務緊縮需減少一部分員工時,應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

  8、對于違反公司《關于員工辭退辭職管理制度》中有關解雇條款的員工,公司無須提前通知即可立即解雇該員工,并不給予工資以外任何形式的經濟補償,如給公司造成較大經濟損失者,公司將保留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員工憑《離職審批交接單》到財務部結清備用金、未報銷事項,到固定資產管理員處辦理資產移交工作,經相關部門主管審批后須在《離職審批交接單》上簽署意見。

  第二十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辭職手續和工作交接手續。單位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工資結算單,再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二十一條 違反上述規定的處理辦法

  1.如果管理者未按公司規定而隨意辭退員工的,經人力資源部查證后,提出對管理者的考核意見;

  2.符合公司規定的辭退條件,而部門主管不及時提出辭退建議,致使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響的,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附則

  本規定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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