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白領懷孕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對一個女職工而言,工作與當媽媽是矛盾的嗎?有一家公司“聰明”地給女職工在合同中挖下“坑”:合同期內,女職工不得結婚、生育。
日前,在市總工會舉辦的工會律師援助案例展示會上,被工作單位以懷孕違反勞動合同為由辭退的小蔡成了案例主人公。主辦該案的是浙江素豪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王露鶯。做了13年工會援助律師的王露鶯說,小蔡的故事挺有代表性。在其處理過的援助案例中,女職工結婚、生育權利被損害的占了很大比例。
合同中“不得生育”
成開除理由
大學畢業不久,小蔡到寧波一家服裝企業應聘外貿業務員。在這家服裝企業提供的勞動合同里,赫然有這么一條:合同期限內,不得結婚、生育。如果違背,企業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服裝企業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還稱,企業規章里也有同樣規定,而且還是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的。和其他同事一樣,小蔡沒有太多考慮就簽下了這份合同。
去年,小蔡發現自己懷孕了。于是她向公司辦理了請假手續,提前回家養胎。誰知,待孩子出生,回單位報銷相關費用的時候,小蔡卻發現早在產前4個月,單位已經對她停繳社保,單方面解除了和她的勞動合同。
小蔡遂向市總工會進行投訴。市總工會委派王露鶯來幫助小蔡討說法。當時,單位方面很強硬,堅持說是小蔡違反勞動合同在先,拒絕調解。
那么,合同寫了“不得結婚生育”,是否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王露鶯說,當然不能。
王露鶯的依據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其中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企業的'規章制度,雖然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但因違反法律,也是無效的。
最后,單位和小蔡達成了調解協議:同意一次性支付小蔡生育醫療費、產假工資、病假工資等合計人民幣22000元。另外,與小蔡提前結束勞動合同,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17500元。
女職工常被用人單位
五種方式隱形侵權
“之前,我們也碰到不少外貿、通信類公司以女職工擅自結婚為由而將其開除的。”王露鶯說。在市總工會所接到的投訴中,記者也發現,結婚、生育權被侵害,孕期、產期、哺乳期受到不公平對待的情況占了相當大部分。
事實上,也有不少女職工向工會反映,盡管沒有因懷孕被開除,但也存在被用人單位以種種隱形的方式侵權。市總工會對此進行了總結,大致分為以下5種常見“模式”。
1.有不少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負擔生育成本,明確拒招女青年尤其是生育期女性;
2.用人單位在與女青年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規定幾年內不得結婚懷孕,否則要交違約金或解聘;或要求女職工“排隊”生育,懷孕前需要通知用人單位;
3.用人單位得知女職工懷孕后,通過調崗等方式降低她們的收入,迫使職工本人提出辭職;
4.不考慮孕婦、產婦的特殊情況,繼續保持較高的工作量和考核標準,以不輕易同意產檢請假等方式迫其辭職;
5.一些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中工作環境得不到改善,仍從事接觸各種輻射、有毒物質、高空危險作業,長期超負荷工作而導致流產。
“三期”內
可調崗不可降薪
每個女職工幾乎都會經歷孕期、產期、哺乳期,也就是所謂的“三期”。浙江海寶律師事務所的工會援助律師周陽娟說,如果用人單位在“三期”內對女職工“動”了,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很多女職工‘三期’權益受損,往往選擇息事寧人。事實上,她們應該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周陽娟提醒女職工,平時應加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注意證據的收集,避免出現日后被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后無證據提交的局面。
周陽娟還特別強調了一點———在“三期”中,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女職工的工作崗位,但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
浙江素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露鶯補充說,當然,法律給予了女職工“三期”權益保護,但這并不是女職工不努力工作的借口,權利也不能濫用。如果女職工在此期間任性妄為、嚴重違紀,用人單位仍然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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