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度貴在落實
2013年7月26日,王棟梁訴重慶忠縣醫保局工傷待遇先行支付案在忠縣人民法院開庭,這是《社會保險法》實施兩年來我國首例工傷先行支付訴訟。王棟梁在工作中受傷失去一只手臂,經工傷認定、勞動仲裁等程序判賠80多萬元,申請強制執行時,卻發現用人單位財產已轉移。王棟梁向忠縣醫保局申請工傷先行支付,但因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而被拒絕。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律師韓世春提供法律援助,對忠縣醫保局提起了行政訴訟。10月16日,忠縣法院判定醫保局“未對王棟梁的先行支付申請作出及時答復”的行為違法,駁回王棟梁要求先行支付的訴訟請求。
《社會保險法》第41條規定:“員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據此,法院認為應當對書面回復另行起訴。
針對醫保局的答復,韓世春律師再次提起訴訟,11月6日本案開庭,至今法院還未作出判決。本案對重慶未參保工傷員工能否獲得工傷待遇具有重要意義。
點評: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
現實中,各地工傷員工的單位如果未參加工傷保險,員工申請“先行支付”,得到的結果往往是“無法申請”。上述法律規定之所以一直處在沉睡狀態中,原因在于缺乏執行細則、經辦追償難度大。
同時,本案啟示我們,應盡快出臺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實施細則。第一,先行支付需要人社、財政、金融、司法等多部門之間的協調和配合。先行支付資金可由工傷保險儲備金支付,并明確在儲備金不足的情況下,財政對儲備金補充的具體程序,對追償失敗的款項也應有明確的財政和審計處理程序。第二,明確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對未參保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享有追繳權。第三,明確進入民事法律程序的未參保工傷員工仍然可以申請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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