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似職業病企業要擔責
員工“疑似職業病”,在觀察期間,能不能找公司索要工資和醫療費?近日,海滄區法院針對一起勞動糾紛作出判決,要求公司支付員工工資及醫療費。
外來工小劉是一家石料公司的員工,從事風鉆等工作,三年前他感覺身體不適離開公司去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斷,醫院出具了“塵肺1期”的'初步診斷。隨后,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也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結論認為小劉屬于“職業病觀察對象”,建議其脫離粉塵作業,一年后復查。
此前,雙方已經打過官司。當時,法院判決公司應支付小劉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應工資,并支付其醫療費。
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結束。2012年6月,小劉再次到醫院復查,診斷結論仍然是小劉屬于“職業病觀察對象”。
去年年底,雙方又鬧上了法院。小劉認為,雖然他只是“疑似職業病”病人,但依法也應享受職業病待遇,雙方的勞動關系應延續至觀察期屆滿。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要求公司支付小劉醫療費及其工資2萬多元。
法官說法
疑似職業病企業要擔責
為何疑似職業病,也能獲得賠償?對此,本案主審法官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第三款規定:“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本案中,從廈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足以判斷小劉為疑似職業病的觀察對象。因此,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小劉在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及醫療費。
http://www.shdds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