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步驟有哪些?
醫療事故鑒定是醫患雙方共同委托有資質的醫學鑒定機構對出現爭議的醫療行為進行科學的鑒定,并得出事故責任包括。下面我們就來了解下醫療事故鑒定步驟。
醫療事故鑒定步驟
一、受理
醫鑒辦接到委托書后,進行審核并出具受理通知書,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1、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
3、搶救急危患者,在規定時間(6個小時)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5、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組成鑒定組
醫鑒辦根據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為3人以上的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不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1/2。 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20天之前,通知雙方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之前,要求專家回避的應說明理由(須回避的專家組成員本報8月15日曾作報道)。
三、組織鑒定
醫鑒辦在召開鑒定會前1周內通知醫、患、鑒定專家三方。出席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機構
1、第一級醫療事故鑒定
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也就是說,如果發生醫療糾紛的地點如果是一個市轄區的,那么就是在該區的醫學會負責醫療事故鑒定工作;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地點是不設區的市,或者縣的,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由于是分級鑒定的,鑒定后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書,分別是xx市xx區醫療事故鑒定書,或者是xx市、xx縣醫療事故鑒定書!
2、第二級醫療事故鑒定
如果,對初次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的,往往都在鑒定文書的最后一頁,規定當事人可以在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由省級醫學會負責再次組織鑒定工作。這就是第二級醫療事故鑒定。 省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與市縣級醫療事故鑒定的程序相同,鑒定機構往往設定在各地省會、直轄市衛生局、或者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鑒定被告為:xx省(自治區)醫療事故鑒定書。
3、第三級醫療事故鑒定
在我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中,還規定了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疑難、復雜并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的技術鑒定工作。這也就是我國的第三級醫療事故鑒定了!
醫療事故鑒定依據
(1)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章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等。
(2)醫療衛生管理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三章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放射藥品管理辦法》、《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3)醫療衛生管理部門規章,是指衛生部等國務院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的涉及醫療衛生管理,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進口藥品管理辦法》、《生物制品管理規定》、《醫藥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
(4)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是指根據醫學科學原理和長期醫學實踐制定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從事疾病診斷、治療、護理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技術標準。
醫療事故鑒定收費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由誰支付:
1) 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2)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
3)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4) 法院首次委托鑒定的,由醫療機構繳付;
5) 對首次鑒定不服,再次申請鑒定的,由申請再次鑒定人繳付;
6) 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一、收費原則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首次鑒定;省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進行的醫療事故爭議的鑒定為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可收取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費。
二、收費辦法
(一)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繳納鑒定費。
(二)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三)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結論不同的,以最終裁定結論為依據收取鑒定費。最終裁定屬于醫療事故的,兩次鑒定費均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兩次鑒定費均由醫療事故爭議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五)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六)醫學會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后,已組織專家鑒定并做出鑒定結論,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已收取的鑒定費不予退還;受理后尚未組織專家鑒定,雙方當事人或一方當事人提出停止鑒定的,如沒有發生任何費用,已收取的鑒定費要全額退還,已發生費用的,按最高不超過鑒定費的10%收取,其余90%及時退還繳費人。
三、收費標準
首次鑒定(市、地級鑒定)2200元∕例,其中,哈爾濱市3000元∕例;再次鑒定(省級鑒定)3200元∕例。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支付標準 醫療事故鑒定費用的支付標準由各地根據本地區經濟情況制定,具體可咨詢當地鑒定部門或者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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