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就業維權案例及相關法條
每年畢業的時候,大四的畢業生就開始忙著找工作,參加一輪又一輪的招聘會。招聘會中魚龍混雜,可以說是機遇與陷阱并存。據調查,有七成求職者曾落入就業陷阱。以下將介紹幾種常見的就業陷阱和幾種情況較復雜的就業陷阱,希望能給初涉職場者以幫助。
以下幾種常見的陷阱,另初涉職場者一不小心就上當受騙,因此極具危害性。求職者請務必小心防范。
陷阱一:不通過正規渠道招聘
2006屆畢業生小張在人才招聘會上找工作時,一個中年男子出現在她面前,說他們單位正在招聘一批業務經理,請小張有空到他們單位去看一下,留給小張一份崗位要求及聯系電話,同時主動要小張將簡歷及聯系電話給他。
專家建議:人員招聘是單位的一項重要工作,是企業形象的重要組成部分,一般單位對該項工作是非常重視的,會派專人通過各類正規渠道招聘。像小張遇到的招聘單位就需引起畢業生注意和警惕,不要毫無防備地就把自己的簡歷等材料交給這樣的單位。因為這樣的單位其內部管理很可能存在問題,甚至還存在欺騙畢業生的可能或是以招聘之名盜取個人信息。當對方要求你提供證明材料時一定要多留個心眼,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向只有一知半解的“招聘單位”透露有關任何你的隱私信息,一旦發現侵權跡象應當即報案。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如果不是正規渠道的應聘,不僅社會保險等勞動者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且求職者的相關身份信息也有可能因為信息管理不善而被泄露,到時悔之晚矣。
陷阱二:騙取勞動力
有的公司純粹出于節約勞動力成本的打算而招取工作人員,在試用期后又將其辭退。有些企業在招聘時,并不明確告知試用期,試用期的工資往往很低,企業承諾轉正后工資會大幅度上漲。但是,試用期即將結束時,企業便以各種理由炒求職者的“魷魚”。如果長期耗在某個企業的試用期內,不僅會讓求職者蒙受很大經濟損失,同時也對求職者的職業發展不利。
專家建議:在確定去這家公司之前,最好找到該公司的員工打聽消息,詢問那里的工作情況。如果已經去了公司,更應該主動多和同事交流這些情況,及時采取措施避免做“冤大頭”。一般同一單位在短時間內連續刊登相同的招聘廣告,說明該企業招聘的人數多且急,求職成功的可能性較大。若一個單位數周后再次刊登同樣的廣告,說明該單位可能在用人方面存在一定問題。
另一種騙取勞動力的方式則是粉飾招聘崗位,提供不實的招聘信息。招聘單位在招聘廣告上把職位寫成是“市場總監”“保險事業部經理”,結果到了崗位,應聘者卻發現其實是去做“業務員”“保險代理員”等。有的單位也會以“到基層先鍛煉鍛煉”為幌子,欺騙求職者,使他們繼續工作下去。粉飾招聘崗位使得求職者就職后往往大失所望,心理落差很大。但是有些求職者由于種種原因,可能選擇了安于現狀,繼續這份工作,從而對自己的職業生涯產生了很大負面影響。
專家建議:在求職的時候要搞清楚職位的具體內容,仔細分析,詢問工作細節。某些用人單位提供的虛而不實的職位,常常冠以好聽的頭銜,但是卻強調無需經驗,這里面肯定大有文章。有一些招聘單位雖在招聘廣告中列出要招聘的多種職位,其實這些職位都是做業務的,甚至是沒有底薪的業務。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最低工資不少于當地最低水平。
第二十一條則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一條規定可以說是給廣大處于試用期的新手吃了顆定心丸。
《勞動合同法》第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以往那些以粉飾招聘崗位,提供不實的`招聘信息來吸引求職者的手段被法律明文禁止,為求職者的就業路鏟除了障礙。
陷阱三:不簽訂就業協議書
2005屆畢業生小宋通過招聘會進入杭州一家公司,當小宋提出要與公司簽訂就業協議書時,公司表示不與小宋簽訂任何書面協議,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小宋覺得公司給出的薪水不錯,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又如2004年,長春市某大學10名學生集體到廣西的一家民營企業做食品檢驗工作。當時該企業給學生的口頭承諾是:月薪4000元,外加年終分紅;工作滿一年,分房;工作滿三年,配車。所有人都認為這幾個學生遇到了天上掉餡餅的好事,這10人沒有和該企業簽訂任何的書面合同,就去了廣西。
到了廣西之后,急于求成的學生們草率地與該企業簽訂了工作合同。一個月之后,所有人都大呼上當。他們的月薪確實是定在了4000元,但是在工作中他們經常違反合同上的“霸王條款”。例如,遲到一次罰款500元;在食堂吃飯,剩飯、剩菜罰款100元。結果,大家一個月工作下來,扣掉各種罰款,實際發到手里只有可憐的三四百元錢。學生集體反抗,說要辭職不干了,該企業拿出工作合同,要求每個學生交8000元的違約金。學生說,在學校談的時候可不是這么說的,該企業則表示,請拿出證據來,眾學生木然。
專家建議:就業協議書是轉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如果不簽訂該協議,畢業生的人事檔案、戶籍等人事關系就無法轉入工作單位及所在城市。而這些關系的辦理涉及畢業生切身利益,如辦理社會保險、購買經濟適用房、評審職稱等。因此,單位不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書,對畢業生的工作、生活、職業發展是不利的。畢業生應主動要求單位解決這些問題,并可通過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協助辦理人事檔案、戶口等關系的接收。在招聘環節就應該多加注意,求職在與用人單位洽談時,要大膽地和用人單位商談有關工資、保險等相關內容,洽談成功后,一定要和他們簽訂具有法律效用的書面合同,與用工單位簽訂用工合同,對雙方權、責、利等有所規定;對一些遠期承諾,也應寫進合同中,合同可辦理公正手續;簽訂正式工作合同時,要注意條款的設置,切勿簽訂“霸王條款”。
相關法條:《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者要積極為自己爭取權利,在法律相對完備的情況下,求職者要大膽主張,爭取勞動者應得的法益。因為合同是勞動者的保障,是對合同雙方中較為弱勢一方保護的依據,所以應該得到特別的重視,求職者要大膽商談。
初入職場的新手面對的是無處不在的陷阱。求職人員屢屢中招的原因除了缺乏工作、社會經驗以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面對就業的巨大壓力時,許多人都失去了冷靜的判斷力,慌不擇路,最終導致陷入了精心設計的陷阱之中。以下就讓我們來聽聽就職方面的心理咨詢師的經驗之談。
結語:以上我們分析了就業時常見的陷阱和專家的點評希望能為同學們求職提供有用的建議,千萬不要被眼花繚亂的表面現象迷惑了理智,陷入陷阱之中。而畢業生們也可不必過分擔心,畏手畏腳,以至于停滯不前,失去了年輕人果斷、熱血激昂的優勢。畢業生在求職時只要適當注意即可。不要相信天上掉餡餅的神話,但遇到好的機遇時就要毫不猶豫地及時出手。避開就業陷阱,每個求職者都能在事業之路上走出一條優美的弧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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