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后公司要求離職怎么維權
女職工在單位工作期間一旦懷孕,就有一些不守法規的單位逼迫或誘導已懷孕的員工主動提出離職,那么懷孕后公司要求離職怎么維權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1、首先,我們需要了解國家法律關于女職工孕期的相關法規規定。法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61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除外。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4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上述的法律規定,通俗簡單的理解,就是女職工在三期之內(孕期,產期,哺乳期),單位不得隨意解除你的勞動合同,不得降低你的工資,也不可以安排你調崗至有職業危害或者勞動強度大的崗位。懷孕7個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但是有1個前提,你在崗期間不能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否則單位還是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的。
3、另外法律雖然規定,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合同,但是員工可以隨時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你在三期之內自己提出辭職,那么單位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經濟補償金以及產假工資的.。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生育保險,也會隨之中斷的。那么這期間,你的生育保險報銷,生育津貼,就都沒有啦。。。。所以如果你在單位的壓力之下,自己提辭職,那么會直接傷害到自己的權益。導致后續即使提交勞動仲裁維護權益,也會給自己帶來不利。慎重起見,一定不要主動提出離職。并且提醒單位,要求解除或者終止你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提交勞動仲裁,它將面臨相關的賠償。
4、除了法律對女職工懷孕期間的保護,還有一些相關的福利政策,是我們必須要了解的。首先是關于產假的規定。根據2016年新的新計生條例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獎勵假。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產假。另外還有產前檢查假14天,丈夫也可以享受產后護理假7-15天不等(根據當地政策執行),當然在此休假期間,工資都是照發的。(產假期間的工資單位可以申請生育津貼發放給職工,如果生育津貼少于職工月工資,則由單位補齊差額)
5、最后,解釋下生育保險。在職員工都會繳納生育保險,用于報銷您在懷孕期間和生產期間的檢查,分娩,手術費用,以及產假128天的津貼支付。但是有一個前提,生育保險必須是生產前連續一年或者10個月參保繳納至生產的當月,才能享受保險待遇。如果中間中斷了,或者生產的時候還未連續交夠10個月,那么是沒有辦法報銷的。因此如果您在孕期主動離職了,也就意味著你的生育保險沒辦法享受了。會損失多少錢呢?
6、生育保險支付的范圍有四項:(一)產前檢查費;(二)生育醫療費;(三)生育津貼;(四)計劃生育手術費,一般大部分用到的都是前三項的報銷。以天津為例,產前檢查報銷1100,生育醫療費,自然分娩3000剖腹產報銷3600,生育津貼,就是您的產假工資。生育津貼日標準×享受天數,生育津貼日標準=按照本人參;鶖(孩子出生當年)÷30.4計算。比如你產假128天,參保的工資基數是4000,那么生育津貼,就是4000/30.4*128=16842.1, 如果您所在的單位有給職工上商業保險,那么你還可以二次報銷生產醫療費用。這些待遇享受的前提,都是您必須是在職員工,保險未中斷!
所以在孕期一定不要隨意辭職。和單位協商溝通,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失,要及時提交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女職工懷孕后與單位簽了待崗協議被開除怎么辦
網友提問:
我在某公司服務7年,今年9月底,公司以運營情況不好,以及我懷孕20周為由,讓我簽訂了一份為期3個月的待崗協議,人力資源部相關負責人口頭承諾,到11月份公司有新的項目,可以讓我回來上班,屆時待崗協議自動作廢;谶@種口頭承諾我才簽了協議,現在已經11月份了,但公司并沒有按照當時的口頭承諾讓我回去上班。我現在只是懷孕而已,并沒有喪失勞動能力,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律師解答:
女士你好,職工在懷孕期間,除非有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等法定原因,否則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我們且不論所謂的待崗協議是否有效,就算是合法的,那么既然約定的時間到了,您當然應該回去上班。
您現在可以做的是,通過快遞寄一份書面的表示愿意上班的函,請公司安排適合的崗位,以免公司到時候說是您曠工。
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是什么?
《女職工禁忌范圍的規定》規定了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鉛、汞、苯、鎘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四級的作業。
勞動部、人事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聯合下發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中規定的女職工孕前保健內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職工禁忌從事鉛、汞、苯、鉻等作業場所屬于《有毒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四級的作業。
2、積極開展優生宣傳和咨詢。
3、對女職工應進行妊娠知識的健康教育,使她們在月經超期時主動接受檢查。
4、患有射線病、慢性職業中毒、近期內有過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礙于母體和胎兒健康疾病者,暫時不宜妊娠。
5、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暫時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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