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試用期辭職要注意什么問題呢?需要提前多少天跟公司說明,如何提交辭職申請?小編給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情,因為試用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互考核、選擇的時期,所以勞動者試用期辭職相對自由,不過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也做出了一些相關規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幾天。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后離職比較妥當。
下面我們來詳細了解一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辭職的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勞動者雖然處于試用期,但其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如果沒有在合同中作特殊約定,這里的時間均為自然日,包括了節假日。)
職工如何提前離職如何避免賠償?
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首選的一種方案。如果與單位有協商的可能性,盡量去協商解決。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無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話,那么從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來說,留下這個員工其實也是有害無益的。
在協商解決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如下幾點:
1、 違約金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員工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單位可能會向員工要求支付此違約金。在協商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因為北京市地方法規明確規定有違約金不能超過員工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總額。超過部分,法律將不予認可。
2、 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離職交接單
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個人各執一份。應當注意,員工應當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經過了雙方的簽訂或者蓋章的`認可。
3、 拿到退工單或者離職證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2、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此解除權又稱為預告解除權。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單位,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后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都已經解除。此解除權需要注意的事項計有:
1、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脫密期規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規定的話,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點需要注意。
2、 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書面形式,并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簽收的話,則保留好簽收件;如果單位不簽收的話,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憑證,還要注意的是在寄出憑證上一定要寫清楚寄出的是什么東西。
3、在通知期內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4、積極辦理交接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辦理工作交接的話,就再向公司發一封函,告知辦理交接的期限,過此期限則不對公司負交接不當的后果。
最后需要明確的是,這種方式雖然可以達到離職的目的,但是,這種行為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最終仍然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這種違約責任也是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為前提的。
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就對單位行使單方即時生效的解除權
此種權利的法律依據在于《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這些規定中有互相重復的地方。
行使此權利需要注意的事項為:
1、 通知一定要書面化,如前方式同
2、 一定要積極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并保留交接單
3、 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將解除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寫清楚
4、 這種權利的行使如果得當的話,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
5、 這種權利如果行使得當的話,除了試用期內辭職之外,其它情形,還可以向單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辭職步驟:
第一步寫辭職信
這是必須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辭職信和應聘信一樣,都應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辭職信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離職原因、離職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謝的禮貌用語。也可以再加上一些個人的意見和建議,推薦合適的接班人等內容,但措辭和語氣一定不能過激,以免白紙黑字上留下對你不利的“案底”。
第二步和主管詳談
這是離職過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離職請求是否能夠得到批準和支持,關鍵還得看這一步。在和主管詳談之前,必須準備好離職的充分理由。如果你平時的工作表現還不錯,或者是公司的骨干力量,那么在談話中主管很可能會挽留你,而你必須用得體的語言去應對,想方設法表明你的立場,并堅持自己的初衷。切忌不辭而別,那是極其不負責任的行為,會造成非常不良的影響。
第三步交接工作
在和主管談妥了具體離職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應該開始著手交接工作。在公司還沒找到合適的接替者的時候,你應該一如既往地努力做好本職工作,站好最后一班崗。而即使在接替你的人來了之后,你仍必須將手頭的工作交接完畢才能離開公司,以盡到自己的最后一份責任。
第四步人事手續
決定離職之后,會有一系列人事手續要辦,一般來說是由原單位開出退工單,并將你的檔案轉出。另外還有你的養老關系和房屋公積金等等也需要一并轉移。假如你已經找到了新單位,那么只要將原有的勞動關系轉到新單位即可,假如你是待業或者出國等等,那么就必須咨詢有關部門后妥善處理,以免將來你需要用到這些關系的時候發生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第五步
按正常途徑來,走的時候要開離職證明,有些公司招聘的時候要看你的離職證明的。
第六步
在辭職前,你就應當做一個有心人,平日就做好業務知識管理。將每項業務的程序與必要技能,都用文字記錄下來,儲存在檔案或電腦里,這樣離職時才可以移轉出去。這種做法不但有利于接替者,對你也有好處。任何業務或經驗,若不能夠加以整理、記錄,很難轉化成個人財富。這種積累是可以重復使用的,更是在公司內持續升遷,或取得外界機會的必備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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