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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證丟失補辦手續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查看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交納登記費9元,雙方書寫聲明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打印結婚證,填寫<補領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后,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
相關法律常識: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系終止之日。
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向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頒發離婚證要經下列法定程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并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文件;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于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于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于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記員按下列步驟頒發離婚證書: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后雙方的法律關系,與子女的關系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
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四、注銷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布解除雙方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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