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的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
《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企業經濟性裁員注意事項
注意1 提交詳細的裁減人員方案,并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
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注意2 優先留用4種人員
包括:與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人的員工。
注意3 不得裁減3類人員
包括: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在孕期、產期、內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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