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有何亮點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10月1日起施行
8月28日,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10月1日施行。這一條例是一部綜合性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專門地方性法規,使我省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走在了全國地方立法的前列。針對在目前的經濟形勢下,這一條例會不會給用人單位,尤其是中小微企業帶來一定的用工壓力?在執行過程中又會不會成為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專用福利的質疑,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鄔敬文現場回答:《條例》對女職工的保護都是最基本的保護,而且其中關于女職工特殊福利方面,有很大一部分都屬于國家支出。“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執行得好,不僅可以為企業樹立良好的誠信形象,增加企業的信譽度,還會提高女職工的工作積極性,給用人單位創造更大的利益。相信在這方面不會給用人單位帶來用工壓力。”
《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有何亮點,CNrencai小編為讀者一一解讀。
亮點一:女職工涵蓋所有用人單位
《條例》中所指的女職工,包括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監督。
亮點二: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內容
女職工在工作中,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對女職工進行安全生產、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知識培訓;執行國家對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范圍的規定,書面告知其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采取相應措施保護夜班勞動的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用人單位與女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時,應當書面告知其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防護措施和本單位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應當順延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
亮點三:每人每月可領不低于30元的衛生費
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于30元的衛生費。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現行財政負擔政策列入預算。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為女職工安排一次婦科檢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宮頸等專項檢查。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女職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檢查檔案,如實告知其檢查結果。
亮點四:“五期”保護很貼心
《條例》對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的保護及相應權利作了詳細規定。
經期: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下列保護:從事國家規定的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第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作業的,暫時安排其他合適工作;從事連續四個小時以上站立勞動的,安排二十分鐘工間休息;醫療機構證明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給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孕期: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經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崗位;需要休息的,經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證明,準予休息;對懷孕三個月以內和七個月以上的,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每日安排一小時以上工間休息;有勞動定額的,減輕相應的勞動量;不得安排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產期: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九十八日,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日;晚育或者產假期間采取長效節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假期。
女職工懷孕不滿三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十五日;滿三個月不滿四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三十日;滿四個月不滿七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四十二日;滿七個月引產,符合國家生育規定的,享受產假九十八日。
哺乳期:女職工產假期滿,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以請哺乳假至嬰兒滿一周歲,請假期間的待遇由雙方協商確定;產假期滿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下列保護:在每日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小時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日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哺乳時間不包括往返路途時間;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嬰兒滿一周歲,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以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超過六個月。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妥善解決從事流動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難。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按照規定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更年期:經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確診為更年期綜合征的女職工,經治療效果仍不顯著,本人提出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他適合的勞動崗位。
亮點五:生育保險有詳細規定
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女職工,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妊娠滿七個月引產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二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營養補助。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因計劃生育實施節育、絕育或者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或欠繳生育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失業前參加生育保險并連續繳費的女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發生的符合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亮點六:用人單位違規將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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