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入職多少天,單位必須繳社保?
根據規定,2015年1月1日起,單位須在用工30日內為員工繳社保。
背景故事:
上班將近兩年時間,單位卻沒有給陳女士繳納社會保險,陳女士以此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法院經審理認為,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遂做出終審判決,判定該公司報銷企業應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
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通知強調,從今年1月1日起,單位須在用工30日內為員工繳社保。記者調查了解到,目前洛陽市部分私營企業、流動性強的行業仍是社保被“打折”的重災區,一方面用人單位不積極,另一方面員工不愿為此和單位鬧僵而維權不力,導致員工權利被侵犯。
案例單位未給員工繳社保雙方對簿公堂
2010年1月20日,陳女士進入洛陽一家高級酒店并擔任營銷部經理職務。然而,直到陳女士2011年8月31日從該酒店離職,該公司并沒有為陳女士繳納社會保險。隨后,陳女士向洛陽市西工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最終裁決:該公司支付陳女士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并報銷陳女士在該酒店工作期間,單位應承擔的社會保險。
裁決書下達后,該酒店不服,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陳女士和該酒店形成勞動關系后,作為國家強制性保險的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因此,法院要求該酒店報銷陳女士繳納的,本應由該酒店承擔的部分社保費用。
一審判決后,該酒店認為自己所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已包含在陳女士工資內,一審判決酒店重復承擔社會保險的義務沒有法律依據,并以此為由,向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應將社保費包含在工資中支付給勞動者,因該酒店未為陳女士繳納社會保險,所以,原審判令該酒店向陳女士支付經濟補償金7000元并無不當。
同時,針對本次省人社廳下發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的相關通知,記者調查發現,陳女士的遭遇并非個例,一些企業并沒有給員工繳納社保,還有的企業甚至將員工的社保“打了折”。
【相關解讀】
員工入職多少天,單位必須繳社保?
近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通知強調,從今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養老保險費。
社保包含哪些費用?
2011年,《社會保險法》正式實施后,明確了社會保險費包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單位未繳社保,員工如何維權?
首先,可與單位協商解決;再者,可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同時,如果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須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相關的經濟補償金。
調查社保被“打折”員工“敢怒不敢言”
去年畢業于洛陽師范學院的彭女士目前就職于洛陽市一家私營企業。“畢業那年找工作,除了工資外我最看重的就是單位是否給員工繳納五險一金。”彭女士告訴記者,為了找合適的單位,她跑了多場招聘會,最后去了一家薪資并不算高的傳媒公司。
“我當時的工資是1500元加提成,公司承諾3個月試用期過后就給我繳納五險一金,可是我工作快一年都還沒繳。后來剛好朋友給我介紹另一家不錯的企業,工資也比較高,所以我就毫不猶豫地跳槽了。”彭女士說。
“我們單位一直都是繳納的三險,可能效益比較好的單位會給繳納五險吧,對于社保我不是很清楚,我們這比不繳納社保的單位好多了。”一家食品公司的工作人員說。
昨日,記者在市區隨機采訪了10位市民,僅有5人明確表示單位為他們繳納的是五險,其余的5位市民中,有1位表示不清楚單位是否為其繳納,有1位表示單位為其繳納的是三險,還有3位市民表示單位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我在私企上班,當時招聘時,公司承諾過給我繳納五險,現在繳的卻是三險,找個合適的工作不容易,現在又有了孩子,不愿意再跳槽了,這三險、五險估計也差不了多少,為這事跟老板鬧僵也不好。現在,除了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很少有繳齊五險的吧。”家住老城區的胡女士說。
在采訪中,不少人都表示,出于保住崗位的心態,只能敢怒不敢言,“忍著就業”。
說法“社保折現”看似平等實則違法
據洛陽市社保局有關負責人介紹,不按法律法規要求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單位,主要集中在一些流動性較強的行業和私人企業。
采訪中,不少受訪的臨時工都表示,單位從未給他們繳納過任何保險,他們自己也不清楚這樣是否合法。其中一位工作人員說:“單位沒有為我們臨時工繳過社保,反正大家都沒有,我也不在乎。”
同時,也有市民告訴記者,單位會讓臨時工自由選擇,可以給他們繳納社保,但如果他們想把社會保險換成現金的也可以,單位會除工資外,每月多支付一部分錢作為不繳納社保的“補助”。
“有的建筑企業,以大量的臨時工頂崗,他們基本上不會給臨時工繳社保費。”社保局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企業這樣大量使用臨時工,而不辦理相應社會保險手續,目的就是最大限度降低成本,獲取所謂的高經濟回報。
“按照《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來看,只要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固定的勞動關系,就算是只在單位工作幾個月的臨時工,都應該享受社保待遇。”該負責人說。
“另外,對于現實情況中一些企業對臨時工社保折現的做法,其實是違法的。”該負責人表示,“社保折現”其實就是用人單位用支付現金的形式給勞動者買保險,看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互惠互利、自愿平等,實質上逃避繳納社會保險減少了單位成本的支出,規避了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法律強制義務,也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說白了,是用人單位在規避繳納社保的法定義務。”
懲罰單位惡意“欠費”可申請強制劃撥
根據省人社廳的有關規定,從今年1月1日起,對于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保行政部門可直接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通知相關金融機構予以劃撥。那么洛陽社保部門是如何監管企業的?記者了解到,洛陽市社保局稽核審計科每年會對企業的職工人數、繳費基數進行核對。除此之外,職工舉報也是監督企業繳納社保的重要途徑。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且未繳納養老保險費,或因瞞報漏報職工人數、繳費基數等事項而少繳養老保險費的,經辦機構自企業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滯納金或利息。月底前企業應足額繳納當月社保費,逾期不到賬即為欠費;欠費天數計算起點為應繳月份的次月1日。
用人單位惡意拖欠職工社保繳費該咋辦?據該負責人介紹,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做以下處理,其中包括:提交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劃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向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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