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你知道多少?
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關于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一些知識,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第一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由來
產假工資:嚴格地說產假工資是計劃時代的產物,那時沒有社保體系,員工退休工資由勞動局審批,所在企業支付;同樣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產假,待遇也由所在企業支付,俗稱產假工資,有按生產前工資發放的,有放基本工資的,總之根據企業的狀況及規定標準發放。
生育津貼:是社保體系中包含生育保險后的產物,由企業根據自身財務狀況選擇繳費基數及所在地區規定的繳費比例,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女職工在生育后遞交相應材料后由企業辦理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手續,經社保部門審批后發放至員工(也有地區發放至單位)。
第二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區別
工資的概念:是指給普通勞力的報酬,以勞動時間為基礎來計算。換取員工依據合約或其他協議所提供的服務而支付的報酬
津貼的概念: 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 津貼分配的唯一依據是勞動所處的環境和條件的優劣,而不與勞動者勞動的技術業務水平及勞動成果直接對應和聯系。 津貼不與技術業務水平及成果直接聯系,這就決定了它是一種補充性的工資分配形式。津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 津貼具有相對均等分配的特點。
根據工資、津貼相應的概念,女職工生育期間享受的貨幣形式稱為生育津貼更為妥貼。
第三部分:產假工資與生育津貼的組成
一、產假工資的組成:基本工資+其他(由各單位決定),報銷生育費用
二、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下列各項:
1.生育津貼:社保繳費數*享受月數
2.生育的醫療費用:產前檢查、生產費用
3.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4.一次性營養補助費:上年度本地區社會平圴工資的2%
5.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基金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四部分: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異
了解了生育津貼的概念后,相信沒有人再問:員工享受了生育津貼后是否還要支付產假工資?
1.哪么如何理解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異?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企業應以員工的實際工資為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故理論上,員工享受的生育津貼待遇應等同于休產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資。然而在實踐中,企業出于財務支付能力的考慮,絕大多數采用最低基數;或考慮操作的方便,采用高于最低基數的企業平均基數。因而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員工實際拿到的生育津貼是企業的繳費基數,有高于實際工資的,但普遍低于實際工資。
2.如何主張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額?
有員工提出,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于休產假前上班的正常工資,此主張從法律上并無不妥,應予支持。但在實踐中,員工因為在企業要待下去,基本都予放棄,只有離開企業因此事翻臉而算總帳的。但主張到底是采用直接仲裁主張此差額還是先申請補社保繳費基數,本人咨詢了本地的仲裁機構,答復是:未接到此類主張,即使有,仲裁部門也因無法可依不予受理,估計只有到法院去主張,而且主張的理由必須是財產受損,否則以社保的名義申請訴訟估計無功而返,但問題是法院普遍對社會保險補繳及基數差異持回避態度。員工主張的難度可想而知。
第五部分 生育津貼的發放模式及企業的應對之策
從各地實施生育保險的過程來看,基本有二種模式:一種模式是生育保險待遇直接發放至員工(如筆者所在地),第二種模式是生育保險待遇發放至員工所在單位,由單位處理相關待遇。
一、其實不管何種模式,其道理是一樣的,實則面臨同樣的一個問題:生育津貼與實際工資的差額、產前檢查及生育醫療費用高于生育保險限額部分的差異,如果員工主張,是否支付?如何支付?法條依據是什么?這是很多HR面臨的棘手問題。
對模式一,企業可以補差額,也可不補差額
對模式二,方法有:
1.企業將社保處支付的生育待遇全部給員工,不再另行貼補工資差額
2.企業將社保處支付的生育待遇中的生育津貼進行二次分配,生育津貼按休息前實際工資支付差額
二、問題點:
員工是否主張、有多少人主張、如何主張是HR必須了解的,是否補差額與企業的傳統即約定俗成的慣例有很大的關系。
1.如果企業約定俗成補差額,那就補下去,但建議以生育津貼或生育補助的名義發放,不宜以產假工資的名義發放,以免員工有生產期間既有生育津貼、也有產假工資的誤解。
2.對只發放生育津貼的企業如想提高生育職工的待遇,可以將補差額以企業福利的方式發放,如生育補貼或生育紅包1000元/人,更能激發員工的歸屬感和對企業的向心力。
第六部分 產假期間上班工資如何發放
對于產假期內上班的員工其工資以何標準發放?此類情形主要是企業認為員工已享受生育津貼,一般不愿再支付工資。本人認為應視情況而定。
我們知道:產假是國家賦予符合國家生育政策的女職工正常的休假權利,企業和個人均無權剝奪。如果因企業的業務需要通知產假內員工前來上班,在確保員工身體良好的狀況下,公司必須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資,至于有人認為應按三倍工資支付,顯然過了。但如是員工自行前來上班,企業可和員工約定,可補差額,也可適當補助,也有員工自愿不要任何形式的差額或補助,法律并不反對。但建議企業從人性化的角度出發,不支持員工產假內來上班,如同意員工自愿上班,在工作量、工作時間上都要盡可能給予照顧,并給予一定金額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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