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辭退要付培訓違約金嗎?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互相考察的一段特殊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
我于今年2月入職,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37個月,前3個月是試用期。因為我要參加集團提供的外部培訓,所以還簽署了培訓協議,約定勞動合同提前終止要賠償公司違約金。5月份試用期結束前,我與公司簽署了試用期轉正表,紙質版和系統中都已批準。
到了8月,公司突然說我的能力不合適現在的職位,要對我降職和降薪。我的領導還和我說,現在產品銷量不大,部門內人手不需要那么多,可以把我調崗到其他部門。我自然不愿意。HR建議我自己提出離職,我尋思離職我自己辭職還要支付違約金,沒有同意。
由于我一直沒回音,公司著急了。HR多次找我談話,說如果我再不決定,公司就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方面辭退我,而且指出按照培訓協議約定,即使公司辭退我,我也需要支付培訓違約金。我回去看了協議,還真是這樣。難道我一定要賠償這筆違約金嗎?
[勞動法顧問苗其巍律師答復:]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互相考察的一段特殊期限。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同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認為這份工作與自己想象得有差距,不滿意,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過了試用期,解除的方式就完全不同了。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同樣,如果勞動者要辭職,必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才行。
可以發現,無論在試用期前或者試用期后,用人單位認為員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需要辭退員工的,都必須承擔法定的舉證責任和流程。如果不具備這樣的條件,單位隨便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要求,勞動者可以有三種做法:
(一)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且勞動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兩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三)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當于兩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提問的網友AQ既然已經不同意公司所有的方案,不如看看公司是否會選擇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畢竟一旦選擇這種方式,公司需要承擔相當大的風險。
至于培訓協議中約定,無論是用人單位提出結束勞動合同,還是勞動者提出結束勞動合同,AQ都必須支付培訓違約金的'條款,恐怕不合法。《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這一條款并沒有說雙方可以約定,用人單位違反服務期約定,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勞動者違約金的設立范圍是法定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強調,除了法律規定以外,不允許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情形。
考慮到有些勞動者可能為了逃避違約金,故意采取違紀的方式逼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作了補充,指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后,因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仍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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