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關于勞動合同法辭退員工的規定,希望大家認真閱讀!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系的制度。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余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系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于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依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違紀辭退的`條件: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 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方法/步驟
1、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應堅持的原則:
(1)企業對違紀職工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切實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于那些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后仍然無效的,可以按照《辭退規定》予以辭退;
(2)企業辭退違紀職工要堅持實事求是,嚴格按照《辭退規定》辦事,如發現辭退不當的,要及時糾正,發現確屬企業領導人打擊報復的,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3)企業對被辭退的違紀職工,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不能簡單從事,防止矛盾激化。
2、企業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解除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職工。企業規章是指不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經法定程序通過和備案的合法的規章,否則應視為無效規章,無效規章不得作為處理違紀職工的依據。
3、企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協商后,企業可以在《勞動法》限定的延長工作時數內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企業不能認為職工不加班就認為違反廠規廠紀或勞動合同,進而以此為由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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