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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職場維權的典型案例

時間:2022-11-05 12:15:28 職場維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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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職場維權的典型案例

  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

農民工職場維權的典型案例

  【案例】 楊某,超市保潔員。2009年2月的一天,楊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弓根骨折,經鑒定為八級工傷,共獲得了16萬元賠償。其中肇事司機賠了約2000元,單位賠了約6萬元,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余部分。

  律師:法律對上下班途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從勞動者的住所到務工地點這段路程當中。加班加點發生交通意外或傷害、傷亡都算工傷。不過,在休假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有個案子是一個保安過馬路去買香煙被車撞了,因為是在休假時間,不屬于上下班時間,所以不算工傷,只能要求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1月1日實施的修訂版《工傷保險條例》指出,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電動車造成傷害的,都算工傷。修訂的條例減輕了勞動者負擔,是社會保障的一大進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是非本人責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章守紀。遭遇工傷事故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交警出具的簡易交通認定書;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單位開具的因為休假扣減工資的證據,這屬于書證。另外就是證人證言,如張三、李四看見了,會出庭把這些事情說清楚,這屬于證人證言。還有物證,如手機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這就是物證。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在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后確定了傷殘等級時,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會獲得一次性的傷殘就業保障金和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是由社保基金來支付的,而傷殘就業保障金是由單位來支付的,這是一個新的不同點,以前這些都是由單位支付的,修訂后減輕了單位的負擔。

  沒簽勞動合同受工傷

  【案例】20歲的張某在汽車制造廠工作。單位搬家時,他在搬運途中不慎從貨車上摔下,當場昏厥,造成重型­腦損傷。張某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所服務的公司又與第三方公司協議的權利牽扯不清,致使事故發生后,張某的后期索賠困難重重。

  無獨有偶,22歲的王某新婚不久,便到北京一家彩鋼房安裝工程單位打工。工作期間,因房屋結構不結實,他從高空摔下,左眼失明,右眼視力下降,一個腎被切除,身上多處骨折。王某進京是跟著一個包工頭到此工地上,未與工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與包工頭簽訂任何字據。此包工頭在王某出事不久后便去世。工程單位拒絕為王某承擔醫藥費及相關賠償費用。

  律師:張某和王某兩人雖然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難確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直接勞動關系。為使兩個人維權成本、傷害降到最低,我們通過人身損害賠償來為其主張權利,而非通過單位工傷認定、傷殘鑒定主張工傷賠償權利,但這一過程處理時間相對較長,案件辦理更為復雜。

  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注意留存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證據,防患于未然。同時,工傷發生后,勞動者要及時到相關部門備案,很多人因未備案導致事后不能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書或證明等。由于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判斷是否屬于工傷。

  單位強行解除勞動關系

  【案例】 劉某、劉**兩兄弟是北京豐臺區某出租車公司司機,開同一輛出租車。劉**與公司訂立了四年的勞動合同,同時訂立了運營承包合同,而劉某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天,劉某在單位發現出租車不見了,于是報警,單位才如實告知,說要扣除兄弟二人的運營車輛。通過兩個程序、兩次仲裁、四次訴訟,最后兩兄弟獲得剩余合同年限內的工資賠償及其他賠償。

  律師:現在普遍存在這種情況,即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可能不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證明,直接以口頭方式告知。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朋友可以用錄音筆或者手機,把公司負責人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景記錄下來,作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另外,如果單位不愿意用你,可是在解除證明上,注明是由于本人原因,或者個人自愿解除,或者本人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朋友一定不能在上面簽字。

  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有如下幾種情況: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經過用人單位安排也不能從事其他工作;或者勞動者經過培訓以后仍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來的勞動合同不能履行。

  對于案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同意繼續履行或者勞動者自身不愿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經濟補償金。

  工作時被打誰賠償

  【案例】 保安張**在工作過程中,為保護小區內公共設施,被不法分子毆打,造成八級工傷。其所在單位卻以張**尋釁滋事引起第三方對其造成傷害為由,拒絕支付工傷的各項賠償。援助律師4次找派出所、物業、工友取證,經過勞動仲裁2次開庭,終于為張**挽回80278元的工傷賠償金。

  律師:這個案例涉及了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第二是工傷賠償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是由對當事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第三方承擔賠償。張某在工作過程中,被第三人毆打致傷,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向打人者索取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賠償問題相對復雜一些,本案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也產生了爭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職責受到暴力侵害的,可以定為工傷,因此張某的情況應該認定為工傷。順便提醒大家,工傷的級別從一級到十級由重到輕排列,不同的工傷級別,賠償金額是不同的。如果工傷認定后工傷的級別又增加了,例如從8級變為7級,一年之后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

  工傷認定后,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還可以從工傷社保基金中獲得賠償,這樣張某就可以獲得兩份工傷賠償。也就是說,工傷賠償一部分由社保基金承擔,其余部分由單位承擔。而社保基金是有時效性的,過了一年的時效期,就不能申請賠償了。張某由于缺乏相關知識,錯過了申請工傷社保基金賠償的期限,因此損失了3萬~4萬元的賠償金。

  需要指出,工傷賠償僅限于簽有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是臨時性的勞務關系,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只能得到人身損害賠償。

  提醒農民工朋友,在工作過程中,如與第三方發生肢體沖突造成人身損害,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自己將他人打傷,也是逃脫不了法律責任的。因此,應盡量避免肢體沖突。

  討薪不成被拘留

  【案例】 有8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農民工,為討回包工頭拖欠他們的2萬元工資,來到單位門前靜坐、打條幅,結果不但沒要到錢,還被公安局以擾亂治安為由拘留了5天。事后,他們來到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援助。通過訴訟調解,他們在1個月后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資。

  律師:欠薪問題是農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較典型的問題之一,也是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這在工資年結的建筑領域尤為突出。近年來,每到年底,都會有農民工因為拿不到工錢而采取靜坐、示威、跳樓等極端手段進行討薪,許多實例證明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面對欠薪問題,農民工朋友應該學會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

  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在為誰打工,招工的人全名是什么,身份證號是什么,這是在處理欠薪問題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建議大家選擇工作時最好去一些正規的大企業或者勞務公司,簽署正規合同,這樣發生欠薪事件的可能性較小。在簽合同時,關于工資數額、結算方式、補貼福利等問題,一定要讓單位寫下書面憑證。

  建筑單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通常每月只給工人發生活費,到年底再發工資。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停發生活費的現象,工人就要提高警惕了,這很可能是由于上級層層拖欠工程款,包工頭賠錢而準備逃跑的前兆。這時候應該向老板索要欠條,實在要不到欠條,可以進行錄音,這都是有力的證據。

  遭遇欠薪時,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討薪,如果采取過激行為,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即使最后討回了工資,也要對單位做出賠償,這對農民工來說得不償失。

  現在有專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為農民工免費打官司。但是,如果按照完整的司法程序,處理這類案件最快也要一個月時間,慢的可能會長達兩年。即使農民工最終拿到錢,由于打官司造成的誤工損失也是相當大的。為此,我們特地開辟了庭前綠色通道,即調解程序。它不能保證農民工一定拿到全部拖欠工資,可能只拿到80%~90%,但絕對可以大大縮短案件處理的時間,最快在半個月左右。

  上下班發生交通事故

  【案例】 楊某,超市保潔員。2009年2月的一天,楊某在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胸12椎弓根骨折,經鑒定為八級工傷,共獲得了16萬元賠償。其中肇事司機賠了約2000元,單位賠了約6萬元,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了剩余部分。

  律師:法律對上下班途中沒有明確的定義。上下班途中一般是指從勞動者的住所到務工地點這段路程當中。加班加點發生交通意外或傷害、傷亡都算工傷。不過,在休假時發生的交通事故不算工傷,有個案子是一個保安過馬路去買香煙被車撞了,因為是在休假時間,不屬于上下班時間,所以不算工傷,只能要求事故責任人進行賠償。

  1月1日實施的修訂版《工傷保險條例》指出,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電動車造成傷害的,都算工傷。修訂的條例減輕了勞動者負擔,是社會保障的一大進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認定工傷必須是非本人責任,所以提醒大家要遵章守紀。遭遇工傷事故時,要注意保留證據,如交警出具的簡易交通認定書;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書;單位開具的因為休假扣減工資的證據,這屬于書證。另外就是證人證言,如張三、李四看見了,會出庭把這些事情說清楚,這屬于證人證言。還有物證,如手機因為交通事故損壞了,這就是物證。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還規定,在職工發生交通事故后確定了傷殘等級時,如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還會獲得一次性的傷殘就業保障金和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是由社保基金來支付的,而傷殘就業保障金是由單位來支付的,這是一個新的不同點,以前這些都是由單位支付的,修訂后減輕了單位的負擔。

  沒簽勞動合同受工傷

  【案例】20歲的張某在汽車制造廠工作。單位搬家時,他在搬運途中不慎從貨車上摔下,當場昏厥,造成重型­腦損傷。張某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所服務的公司又與第三方公司協議的權利牽扯不清,致使事故發生后,張某的后期索賠困難重重。

  無獨有偶,22歲的王某新婚不久,便到北京一家彩鋼房安裝工程單位打工。工作期間,因房屋結構不結實,他從高空摔下,左眼失明,右眼視力下降,一個腎被切除,身上多處骨折。王某進京是跟著一個包工頭到此工地上,未與工程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與包工頭簽訂任何字據。此包工頭在王某出事不久后便去世。工程單位拒絕為王某承擔醫藥費及相關賠償費用。

  律師:張某和王某兩人雖然是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卻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很難確定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直接勞動關系。為使兩個人維權成本、傷害降到最低,我們通過人身損害賠償來為其主張權利,而非通過單位工傷認定、傷殘鑒定主張工傷賠償權利,但這一過程處理時間相對較長,案件辦理更為復雜。

  進城務工人員一定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并注意留存與用工單位發生勞動關系的證據,防患于未然。同時,工傷發生后,勞動者要及時到相關部門備案,很多人因未備案導致事后不能提供相關的事故責任書或證明等。由于事實不清,勞動保障部門也無法判斷是否屬于工傷。

  單位強行解除勞動關系

  【案例】 劉某、劉**兩兄弟是北京豐臺區某出租車公司司機,開同一輛出租車。劉**與公司訂立了四年的勞動合同,同時訂立了運營承包合同,而劉某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一天,劉某在單位發現出租車不見了,于是報警,單位才如實告知,說要扣除兄弟二人的運營車輛。通過兩個程序、兩次仲裁、四次訴訟,最后兩兄弟獲得剩余合同年限內的工資賠償及其他賠償。

  律師:現在普遍存在這種情況,即勞動者在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用人單位可能不按照法律規定出具證明,直接以口頭方式告知。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朋友可以用錄音筆或者手機,把公司負責人與自己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景記錄下來,作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另外,如果單位不愿意用你,可是在解除證明上,注明是由于本人原因,或者個人自愿解除,或者本人不能勝任工作等原因而解除勞動合同,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朋友一定不能在上面簽字。

  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系有如下幾種情況: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經過用人單位安排也不能從事其他工作;或者勞動者經過培訓以后仍不能從事現在的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原來的勞動合同不能履行。

  對于案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如果單位不同意繼續履行或者勞動者自身不愿意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給予雙倍經濟補償金。

  工作時被打誰賠償

  【案例】 保安張**在工作過程中,為保護小區內公共設施,被不法分子毆打,造成八級工傷。其所在單位卻以張**尋釁滋事引起第三方對其造成傷害為由,拒絕支付工傷的各項賠償。援助律師4次找派出所、物業、工友取證,經過勞動仲裁2次開庭,終于為張**挽回80278元的工傷賠償金。

  律師:這個案例涉及了兩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人身損害賠償問題,第二是工傷賠償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是由對當事人造成人身損害的第三方承擔賠償。張某在工作過程中,被第三人毆打致傷,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向打人者索取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賠償問題相對復雜一些,本案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也產生了爭議。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因工作職責受到暴力侵害的,可以定為工傷,因此張某的情況應該認定為工傷。順便提醒大家,工傷的級別從一級到十級由重到輕排列,不同的工傷級別,賠償金額是不同的。如果工傷認定后工傷的級別又增加了,例如從8級變為7級,一年之后還可以申請重新認定。

  工傷認定后,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還可以從工傷社保基金中獲得賠償,這樣張某就可以獲得兩份工傷賠償。也就是說,工傷賠償一部分由社保基金承擔,其余部分由單位承擔。而社保基金是有時效性的,過了一年的時效期,就不能申請賠償了。張某由于缺乏相關知識,錯過了申請工傷社保基金賠償的期限,因此損失了3萬~4萬元的賠償金。

  需要指出,工傷賠償僅限于簽有勞動合同的情況,如果是臨時性的勞務關系,就不能申請工傷賠償,只能得到人身損害賠償。

  提醒農民工朋友,在工作過程中,如與第三方發生肢體沖突造成人身損害,能否認定為工傷還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自己將他人打傷,也是逃脫不了法律責任的。因此,應盡量避免肢體沖突。

  討薪不成被拘留

  【案例】 有8位在建筑工地打工的農民工,為討回包工頭拖欠他們的2萬元工資,來到單位門前靜坐、打條幅,結果不但沒要到錢,還被公安局以擾亂治安為由拘留了5天。事后,他們來到律師事務所請求法律援助。通過訴訟調解,他們在1個月后拿到了全部拖欠工資。

  律師:欠薪問題是農民工外出打工遇到的比較典型的問題之一,也是社會十分關注的問題,這在工資年結的建筑領域尤為突出。近年來,每到年底,都會有農民工因為拿不到工錢而采取靜坐、示威、跳樓等極端手段進行討薪,許多實例證明這種方式是不可取的。面對欠薪問題,農民工朋友應該學會用法律武器為自己維權。

  首先,一定要清楚自己在為誰打工,招工的人全名是什么,身份證號是什么,這是在處理欠薪問題的司法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建議大家選擇工作時最好去一些正規的大企業或者勞務公司,簽署正規合同,這樣發生欠薪事件的可能性較小。在簽合同時,關于工資數額、結算方式、補貼福利等問題,一定要讓單位寫下書面憑證。

  建筑單位由于自身的特殊性,通常每月只給工人發生活費,到年底再發工資。這種情況下,一旦出現停發生活費的現象,工人就要提高警惕了,這很可能是由于上級層層拖欠工程款,包工頭賠錢而準備逃跑的前兆。這時候應該向老板索要欠條,實在要不到欠條,可以進行錄音,這都是有力的證據。

  遭遇欠薪時,一定要通過合法途徑討薪,如果采取過激行為,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即使最后討回了工資,也要對單位做出賠償,這對農民工來說得不償失。

  現在有專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為農民工免費打官司。但是,如果按照完整的司法程序,處理這類案件最快也要一個月時間,慢的可能會長達兩年。即使農民工最終拿到錢,由于打官司造成的誤工損失也是相當大的。為此,我們特地開辟了庭前綠色通道,即調解程序。它不能保證農民工一定拿到全部拖欠工資,可能只拿到80%~90%,但絕對可以大大縮短案件處理的時間,最快在半個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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