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簡歷 就業合同無效 仍應付報酬
鐘政從某高職學校畢業后,多次求職均未如愿。一次,某公司招聘學歷為本科以上的銷售人員,鐘政為得到該崗位,在自己的簡歷上寫其畢業于某大學工商管理專業。果然,該公司錄用了鐘政,勞動合同約定月薪為2800元。但一年之后,該公司發現鐘政提供的是虛假簡歷,遂以其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為由,解除了與他的勞動關系,并拒付鐘政的當月工資2800元。鐘政認為,自己不符合法定可解除合同的條件,遂提起仲裁,后訴之法院,要求該公司支付2800元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勞動合同是鐘政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是無效合同,對鐘政要求給付解除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該公司應支付鐘政2800元工資。
【說法】 我國《勞動法》第18條和《勞動合同法》第26條均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勞動合同,均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本案中,鐘政的虛假簡歷起了關鍵的作用,依照勞動法律的規定,應認定這份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認定為無效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呢?有人認為,完全依照《合同法》,應當推倒重來,因為合同無效自始至終無效,雙方應該恢復合同訂立前的狀態;工資應當返還,所有的東西重新評價。基于勞動合同具有特殊性的考慮,《勞動合同法》第28條沒有采納該種意見,而是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因此,法院判決該公司應支付鐘政被解聘的當月的工資2800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本案中,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是鐘政實施了偽造學歷的欺詐行為,過錯在鐘政一方,該公司并沒有過錯,所以,該公司無義務向鐘政支付經濟補償金,法院駁回鐘政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是正確的。還應指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6條的規定,在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的無效,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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