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就業協議”不能當勞動合同用
7月臨近畢業,大多學生已經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然而從往年來看,應屆生由于經驗尚淺,一些不規范的.企業在應屆生報到后,借機“刁難”。昨天,市勞保局所屬上海公共招聘網發出提醒:廣大應屆生一定要擦亮眼睛,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
應屆生小王與某上海廣告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并且按期于7月初到公司報到。小王每天準時上班,但公司始終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后來由于單位改制,辭退了小王。當小王要求單位按照協議支付違約金時,單位表示,由于此前根本沒有與其簽訂過勞動合同,因此不存在違約金一說。
據悉,由于應屆生對勞動法律方面的知識欠缺,往往會忽略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之間的區別。勞動專家向記者表示,《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只是一種民事行為,而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專家建議,當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一定要盡快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將協議中約定的相關報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寫入正式的勞動合同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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