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離婚手續
目前,身在外地是否可以辦理離婚手續呢?通常都是怎樣的手續呢?如今,人員流動性的不斷增大,在外地離婚的可能性也在增加,那么此時是不是一定要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離婚手續?本文就這個問題做具體介紹。
本文將從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個方面來解答異地能否辦理離婚手續這個問題。
1、協議離婚。
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當事人雙方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或一方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因此,夫妻雙方是無法通過協議離婚辦理異地離婚手續的。
2、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在外地,其中一方又不愿意離婚,或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等方面未達成協議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定,可區分不同情況向有權管轄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1)向被告住所地(通常指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由要求離婚的一方向不愿意離婚的一方的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若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就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在外地的下列情況,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一是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二是被勞動教養的人;三是被監禁的人。
(3)按照《意見》第11條的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如果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此外,根據《意見》第12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向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沒有經常居住地的,向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起訴時,應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證件:
1、雙方的結婚證;
2、離婚訴狀及其附件;
3、與案件有關的證據;
4、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或資料。
綜上所述,針對我國的兩種不同的離婚方式,其中協議離婚是不同在外地辦理手續的,而訴訟離婚則是有條件的可以。此時,要根據原被告的情況確定該向哪里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然后接下來的手續就是訴訟離婚的手續了。如果你還想繼續了解訴訟離婚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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