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涉外訴訟離婚的提起
涉外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中國公民一方是不在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如果當事人一方是不在我國居住的外國人,不能來我國法院親自參加起訴、應訴的,可以委托我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領館官員(以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但外國人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離婚起訴書、答辯狀、意見書、委托書湖上訴狀等訴訟文書,必須驚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駐該過使、領館認證方為有效。
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的原則,外國人一方不在我國境內,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適時到我國法院出庭時,在沒有委托的情況下,該國駐華使、領館領事官員(包括我國外交部確認的外國駐華使館的外交官同時兼有領事銜者),可以直接以領事名義擔任其代表人,或為其安排代表人在我國法院出庭,參與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在處理涉外離婚訴訟時根據“離婚使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應使用我國婚姻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對于離婚而引起的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債務的清償和一方對他方的經濟幫助等問題也應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一并處理。
一、文書送達問題:
1、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均在國內的其文書送達方式和國內居民離婚的文書送達方式一樣在此不在贅述。
2、如果涉外離婚當事人有一方在國外的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第一種情況是知道國外一方準確地址的:
1)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2)法院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3)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4)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5)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第二種情況是國內一方不知道在國外一方的準確地址的,這時候在國內起訴離婚的一方最好在起訴時明確告知法院,以免耽誤訴訟時間。這種情況一般采用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二、婚姻效力及證書認證問題:
一般來說婚姻效力應以符合婚姻締結地的法律為前提條件,只要在婚姻締結地合法,我國法院一般認定其合法性。但我國的法院要求對國外登記結婚的結婚證書進行認證。
1、國外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當事人對在國外登記注冊的結婚證書在該國進行公證(該國的公證機關或有公證權的律師行),然后到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進行認證。
2、臺灣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首先由臺灣地區公證機關進行公證,臺灣公證機關將公證書副本寄交上海公證員協會,大陸一方將公證書副本帶到上海公證員協會核證。
3、香港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由我國司法部指定的公證律師做公證,然后至中國法律服務香港公司敲轉遞章。
4、澳門地區結婚證書的認證程序:
由中國法律服務澳門公司做公證即可。
三、涉外離婚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或雙方均為中國公民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對雙方均為外國公民,一方或雙方常住中國的可以適用中國法律。 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四、涉外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
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我國和國外法律規定差異較大,一般來說未成年子女在國外的,一般由國外一方撫養,如果相反在國內的也是一般由在國內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撫養。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處理子女撫養費的負擔、共同財產的分割和經濟幫助等問題,原則上應確定國外一方一次性給付。這主要是由于我國目前與多數國家尚未簽訂司法協議,這些判決不便強制執行。為了保護中國公民及其子女的合法利益,應確定國外一方一次性給付卻有實際困難的,可由居住在我國境內有相當財產的中國公民或國外公民擔保。到期不履行的,保證人清償。
五、涉外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這種情況一般是協議解決,在國內的`財產分割不是問題可以適用中國的法律予以分割,但對一些在國外的財產主要是證實問題,如果無法查證或證實的法院是不予處理。
六、涉外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的效力問題
1、國外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國外的離婚判決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辦理。
2、我國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
對中國和外國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請求外國司法部門確認其域外效力,和中國沒有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的,或外國司法部門不確認其效力的,必須在境外重新進入司法程序解除婚姻關系。
七、律師的代理權限問題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特別授權代理離婚。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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