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對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對策是什么
對夫妻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對策是什么
對夫妻離婚債務的處理,我國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院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也是讓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對財產的分割及債務的分擔。那些不愿償還債務的夫妻因此鉆了空子,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他(她)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離婚后,債務人主張債務,要求他們償還債務時,他們便相互推諉和推脫沒有償還能力。這些規避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結合我國目前現狀,就離婚案件如何防止債務人假借離婚逃避債務的問題提出如下幾點探討意見:查明離婚目的,實行債務擔保制度;發布申報債權公告;夫妻雙方的債務分擔應征詢債權人意見;追加債權人為第三人;法院判決一方負清償責任的同時應判決另一方負連帶責任;對離婚后才發現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向法院起訴主張債權時,法院應把離婚雙方列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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