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分居滿兩年不能算自動離婚
感情不和滿兩年是不是算自動?這個問題困擾了市民周女士很久了,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感情破裂的依據,周女士要離婚,只有經過登記離婚或訴訟離婚,獲得婚姻登記機關發放的離婚證書或法院頒發的準予離婚后,雙方婚姻關系才可解除。
周女士與丈夫結婚八年了,2008年春節剛過,兩人吵了一架后丈夫竟離家出走,至今一直未歸。算至今年春節,兩人分居已有兩個多年頭了。周女士想知道:她和丈夫分居已滿兩年,是否可以算是自動離婚。12348專線律師表示,分居滿兩年并不產生自動離婚的后果,離婚必須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和經過法定程序。 “離婚有兩種途徑:一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二是通過訴訟,由法院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可作為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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