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離婚登記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法國籍夫婦英國結婚上海開打離婚官司 9月28日,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經過立案審查,受理了法國人吉瑞德(GuichardEricpierreThierry)訴索菲亞(GuichardSophieVaierieSigoleue)的離婚案件。
據吉瑞德介紹,他與妻子索菲亞均系法國國籍,1998年9月18日雙方在英國倫敦肯辛頓與切爾西結婚,締結婚姻關系約定實行完全分產制。雙方婚后育有一女,現年5歲。2000年10月,吉瑞德到上海工作,妻子索菲亞及女兒一塊移居至上海,一直居住至今。婚后雙方因性格等方面因素,時有爭執并引發冷戰。至上海居住后,夫妻關系愈加冷漠,感情已完全破裂。吉瑞德提出,鑒于女兒尚在幼年,以隨母親生活為宜,他愿意承擔撫養費并享有探望權,同時在妻子沒有工作的情況下,他也愿意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
在吉瑞德提供的相關材料中,有中國駐法國大使館的認證書,法國駐倫敦總領館的對吉瑞德夫婦婚約的'見證書(其中收費為450法郎),吉瑞德女兒出生在在圣艾蒂市政府行政部長的證明書及相關人員的護照復印件。
據一位長期在法院工作的資深法官介紹,盡管每年都有幾十起涉外婚姻在該法院鬧離婚,但往往其中有一方是中國公民,而這對法國籍夫婦既沒有選擇在自己的國家辦離婚,也沒有選擇在婚姻締結地英國辦離婚,而是選擇在中國上海辦離婚,這是該法院20多年來所遇見的第一次正宗涉外離婚案件。吉瑞德聘請的中國律師,為使案件讓靜安法院受理,還提供了一份今年5月某中級法院判決的類似的涉外離婚案件佐證。
涉外離婚登記時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a.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b.本人的結婚證;
c.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b項、第c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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