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房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離婚訴訟中房產的分割
在基層法院中離婚案件占有相當大的比例,而在離婚案件中最容易出爭議的除了子女扶養問題,可能就屬財產分割問題了,有些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頗豐,可能涉及車輛、公司股份、證券、存款、有特定價值的收藏品、其他動產、知識產權收益等;而在涉及普通百姓的離婚案件中,可能最有價值的就是房產,因為它也許是老百姓一生的積蓄,沒有它,真個是傾家蕩產了。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分房產問題呢,下面簡單介紹一二。
一、關于“私產房”的分割或是處分問題。
“私產房”即公民個人可以擁有所有權的房產,如果此房產系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獲得(包括商品房、集資房、合作建房、購買的房改房、購得二手房等),在無相反財產約定、協議(參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這種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在離婚訴訟中進行分割,但是具體分割情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是產權人,且是婚后購買或是贈與或其他方式獲得,有房屋所有權證,且與他人無產權爭議,包括與當事人的其他家庭成員亦無產權爭議,不存在就房產產生的未清償銀行貸款,則該房產可能按有關規定進行分割,具體分割方式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當然在訴訟中因為涉及協商、競價、拍賣、作價、鑒定(評估)、舉證期限、其他訴訟程序問題,當然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程序規定,這些當事人可與自己的律師或是其他法律行業人士咨詢。
2、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房產,雖是有產權證,有證據證明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存在貸款未還清楚的情況,應該講這樣的房產并不是有全部的產權的,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此類案件,當事人可考慮在公平的基礎上盡量爭取調解結案,這才是“雙贏”的結果。
3、雖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或是其他財產,但涉及到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員的利益,即這一房產可能是家庭共同財產,這種情況下,就不是離婚案件可解決的問題了,因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是夫妻雙方,任何第三方均不可以當事人身份參與訴訟,故此類案件當事人可對照《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0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款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當然,如果不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名下的房產,但可能是夫妻與家庭成員共同的房產,當然也可考慮通過析產,確定有關份額,進行分割。
4、雖是夫妻一方名下房產,是婚后取得,但是該房產無產權證,可能只有合同或是其他證據,則或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前面已經講過,這里不再贅述。
5、如果是一方婚前購得的房產,且有貸款在婚后還款,如離婚時尚未還清貸款,如何分割,也可參考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
關于“私產房”在離婚訴訟中如何分割,可能涉及的問題是很多的,且較復雜,以上只是簡介幾例,供你參考,如有案件,不能簡單地對號入座,應該慎重分析證據及相關實際情況,慎重制定訴訟策略。
二、關于“公產房”的有關問題
公產房的所有權不是公民個人,應該講在離婚訴訟中,如符合有關條件,當事人可主張承租權,對此可考慮對照《關于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制定訴訟策略,例如符合以下情況下房產,雙方均是可以主張承租權的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關系存續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離婚時,雙方均為本單位職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資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權,婚后夫妻共同償還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該承租房屋拆遷而取得房屋承租權的;
(六)夫妻雙方單位投資聯建或聯合購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將其承租的本單位的房屋,交回本單位或交給另一方單位后,另一方單位另給調換房屋的;
(八)婚前雙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調換房屋的;
(九)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雙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如果離婚后沒有房產居住,怎么解決。
如果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無法得到房產的所有權或是承租權,怎么辦?應該來講,這種情況在訴訟中可能會遇到的,對此可考慮對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規定制定訴訟策略,該條第二款規定“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另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只是簡單介紹了關于離婚訴訟中對于房產的分割(“公產房”可能并不是簡單的分割的問題)的部分問題,僅是供閣下參考,在實際訴訟中很多問題,應該考慮在訴訟中要避免“走入誤區”的情況發生,具體講,法律是一門科學,涉及離婚訴訟的實體法律或是司法解釋是很多的,在訴訟中涉及到的程序法也是很重要的,當事人可能認為自己的案件是符合某一法條的規定,但是在訴訟中可能卻不知提供相關證據,或是有證據卻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或是雖提供了相關證據,但在訴訟中對方提出了相關的方案,你這一方卻無從招架,不知如何答復對你有利,聽任對方處分,或盲目聽從法官的意見,本來是處于有利地位的事情,案件的結果卻是未達到自己“理想的彼岸”。所以建議各位在訴訟前要“三思而后行”,如有可能可考慮與法律界的人士,如法律工作者、律師、或是司法部門的朋友進行溝通,圓滿地解決你的離婚案件,為爭取早日建立你的另一美滿家庭打下良好的物質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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